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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時,企業無形資產及固定資產占比達多少時需進行評估作價

企業在何種情況下需進行資產評估:按照12號令及根據63號文件的規定,企業有下列13種經濟行為之壹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並且評估報告應報市國資委核準或備案。13種經濟行為是:(1)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改建為公司的情形壹般包括:國有企業整體或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改建為多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國有控股、參股的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等。國有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時,需對其整體資產進行評估;國有企業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時,需對擬投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資產進行評估;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改建為多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時,需對其整體資產進行評估;國有控股、參股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若股權結構及比例不發生變化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若股權結構及比例發生變化的,需對其整體資產進行評估。(2)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企業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的情形主要包括:企業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組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等;企業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資產向原投資單位追加投資等。(3)合並、分立、破產、解散。企業合並包括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國有企業的合並,應由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公司制企業的合並,應由股東會作出決議。吸收合並時,只對被吸收壹方的整體資產進行評估(不包括被吸收方對吸收方的作價參股情形);新設合並時,需對合並各放整體資產進行評估。國有獨資企業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之間的合並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國有企業的分立,應由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公司制企業的分立,應由股東會作出決議。企業分立時,需對擬分立企業的整體資產進行評估。企業破產或解散時涉及處置資產的,需對納入清算範圍內的資產進行評估。(4)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的情形主要是增資擴股,包括吸收新股東入股。若國有控股、參股的公司制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增資擴股時,國有股東非同比例增資(放棄或增加持股比例),或引進新股東影響原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的,需對企業的整體資產進行評估(特殊情形參見可以不進行評估說明)。同時,如原股東或吸收的新股東用非貨幣資產增資或出資的,對其追加投資或出資的資產也應進行評估。對於企業原股東同比例增資擴股,無需進行企業整體資產評估,只需對其股東增資新投入的非貨幣資產進行評估。(5)產權轉讓。國有產權轉讓包括企業整體和部分產權轉讓,公司制企業的國有股東所持全部或部分股權轉讓。(6)資產轉讓、置換。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公司、控股公司轉讓、置換本企業的單項資產,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等行為時,需對擬轉讓、置換的資產進行評估(置換資產需對置換雙方的資產同時進行評估)。資產轉讓不包括企業正常存貨的處置,如房地產企業商品房的出售。(7)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企業將整體資產或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時,需對其擬出租的整體資產或部分資產進行評估。改制企業租賃的剝離資產應當進行資產評估。(8)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企業將實物資產、股權資產、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時,應對其擬抵債的資產進行評估。(9)資產涉訟價值。資產涉訟包括被抵押資產、查封資產的處置。企業應預先報告如企業被法院查封(銀行抵押)資產的處置情況。(10)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企業收購非國有單位整體產權、部分產權或部分資產時,需對其擬收購的資產進行評估,不包括企業的正常存貨的采購,生產經營企業的日常設備購置等。政府性投資公司等專業從事資本運作的企業,決策性或戰略性投資收購其他企業股權必須進行評估。(11)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非國有單位以擁有的非貨幣資產對國有企業進行投資時,需對其擬出資資產進行評估,確定其出資價值;(12)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企業接受非國有單位如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資產抵債時,應對非國有單位用於抵債的資產進行評估。(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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