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暫免征稅的個人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除外)應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但大多數納稅人對個人股權轉讓的稅收政策並不熟悉。此外,由於個人股權轉讓的偶發性和隱秘性,以及稅收征管部門缺乏日常監管,許多個人股權轉讓者並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更有甚者。
股權轉讓後直接逃離當地,惡意逃稅。
二是股權轉讓故意隱瞞真實交易價格。
股權轉讓的真實交易價格與合同價格的偏離是目前個人股權轉讓的壹個特點。從稅務稽查部門對個別股權轉讓稽查的反饋信息來看,大部分企業的股權轉讓合同都體現了股權轉讓的公允價格,即合同價格為原始投資。
第三,股權轉讓隱瞞了非貨幣性收入。
通過股權轉讓收到的貨幣資金計入合同,其他非貨幣補償收入未申報納稅。
4.股票回購低估了應稅收入。
股份回購是個體股份轉讓的壹種特殊形式,股份制企業為增強對企業的控制力、減輕現金分紅壓力或滿足企業上市條件,回購原股東持有的股份。
1.資本公積形成的每股收益,應從買價中扣除,少計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派發紅股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分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金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隨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份增值收益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做了相應的補充,稱“國家稅務總局文件中提到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需要納稅, 其中具體指股份制企業溢價發行股份所得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個人股本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其他與此不符的資本公積金轉為個人股權,應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包括企業接受捐贈、資金轉出、外幣資本折算差額、資產增值等。“由此可見,非上市公司無論是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還是以固定價格轉增股本,都應該照章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企業卻打著誤讀稅收政策的幌子逃避國家稅收。
2.股份回購過程中支付的其他對價不計入股份轉讓收入。
除了每股收益的現金對價外,為了更快地實現回購計劃,企業往往采用各種形式的對價補償來實現回購。目前比較常見的形式是支付賠償利息。例如,上述案例中,企業按照股權原值支付了5年的補償利息,但企業將這筆補償計入財務費用,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