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公司股權轉讓的方式,實現房地產項目的所有權(包括控制權與受益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是目前市場上的壹種常見形式。和直接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在建工程轉讓或房地產項目轉讓相比,這種方式成本較低且手續方便。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股權的內部轉讓,無須征得其他股東的同意。所以,不需要經過復雜的程序,只需轉讓方股東和受讓方股東達成股權轉讓協議,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即可。但如果向股東以外的第三方轉讓股權的,應當具備股東會決議等相應的程序文件。涉及國有資產轉讓或外資並購與外資準入的,根據國家規定需要申報審批的,應按照規定履行申報審批程序,獲得國家規定的批文。公司股權轉讓下的房地產轉讓,受讓方必須分別考慮房地產項目風險和公司股權並購風險(來源於目標公司或有債務的轉移)。在股權轉讓協議中,受讓方需要防範以下壹些風險:壹是目標公司或有負債,包括未披露的對外擔保、潛在的合同違約、其他到期或未到期的壹般性債務等;二是股權和股權並購的合法性風險;三是因房地產項目尚未取得四證或四證不全的,或是尚在申報中的預期項目,均存在不可避免的政策風險;四是前期規劃和前期施工的瑕疵風險等;五是股權並購協議的履行風險。公司股權轉讓下的房地產轉讓,受讓方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進行風險管理。第壹,成立專門的項目並購小組,包括法律、財務和房地產等核心小組。第二,前期的審慎調查與風險評估。審查目標公司的財務狀況、對外合同簽訂與履行狀況、項目規劃與執行狀況等。審查文件包括:公司的註冊成立文件、財務報告、稅務資料、轉讓前的專項審計報告等,審查目標公司對外合同記錄和用印記錄報告等。第三,收購方案的確定與談判。第四,股權協議的簽訂與監督執行。房地產項目的風險,壹般通過專職人員的前期調查與合同審查是可以避免的。但股權並購帶來的或有債務風險,其隱蔽性、突發性與破壞性是無法通過壹般的審查來避免的,需要相應的收購策略來加以防範。主要包括:第壹,要求目標公司提供擔保。由有償債能力的母公司、關聯企業或上市公司提供擔保,是規避目標公司或有債務風險的有效手段。變更完畢即付清全部轉讓款,是轉讓方考慮接受這種方案的主要原因。第二,預留保證金。在股權轉讓協議中設定保證金條款,具體操作壹般有兩種方式:壹是直接預留壹筆尾款,附條件給付。支付條件為在風險保證期限內,受讓方沒有因協議內或協議無法預見的風險和債務而遭受損失。這個期限壹般設定為24個月。二是直接將尾款設為保證金,由第三方監管或向公證機構提存,通過設定提存條件來防範受讓方在協議內或通過協議無法預見的風險和債務。第三,信息公告。在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的同時,結合擔保條款或保證金條款進行股權轉讓公告,通過公告方式對不特定的債務人進行提示,防範或有債務風險。受讓方案最終要體現到股權轉讓協議條款中,合同是防範風險的關鍵。(作者許海波系本刊特約撰稿人、上海市君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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