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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印花稅減半

財稅〔2019〕13號明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然人是參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處理,應該是可以適用減半優惠政策,廣州市稅務局的在線答復也是可以享受。即自然人股權轉讓,可以享受股權轉讓印花稅減半優惠,不論股權轉讓協議對方是個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還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

該政策有效期是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如地方認可上述說法給予減半優惠,而在次之前又沒有實際享受的,可以此規定申請退稅,具體可以跟當地稅務機關溝通明確。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壹)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未在《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其他合同(如人身保險合同、委托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法律依據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

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場價格計算金額,然後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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