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什麽要調整上市公司股利分化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答:自2013 65438+10月1起,對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根據持股時間長短給予不同的稅收政策待遇。主要內容如下:持股在1個月以內、1個月至1年、超過1年的,股息收入分別按照全額、50%和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實際稅負分別為20%和65%。實施這壹差別化稅收政策,主要是為了發揮稅收政策的導向作用,鼓勵長期投資,促進我國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此次,經國務院批準,自2015年9月8日起,適當調整上市公司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對持股超過1年的投資者加強稅收優惠,即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對1個月內和1年內持股的,原政策不變,實際稅負仍為20%和10%。這壹政策調整將有助於進壹步鼓勵長期投資,促進中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2.全國中小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分紅是否按照調整後的分紅差別化政策執行?
答:2014年,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執行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65 438+04]48號),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按照股息紅利執行如果持股不足1個月,從1個月到1年和超過1年,股息的稅負分別為20%、10%和5%。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定,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以下簡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也就是說會和上市公司的分紅差別化政策同步調整。對個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過1年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不滿1個月和1個月至1年的,稅負維持20%和10%不變。
3.個人投資者取得股息紅利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如何計算的?上市公司如何代扣代繳?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股息紅利應納稅所得額是投資者實際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例如,某投資者的股息收入為100元,如果全部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則其應納稅所得額為100元;減按50%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其應納稅所得額為50元;股息法定稅率乘以應納稅所得額為20%,20元和10元為應納稅額。
上市公司是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的法定扣繳義務人。上市公司分紅時,個人持股超過1年的,按政策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持股在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在發放股息紅利時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其股份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將根據個人持股期限計算應繳納的稅款,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除,轉入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於次月五個工作日內將稅款劃轉至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於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4.持股期限是如何計算的?
答: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所得執行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持有期是指個人自在公開發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之日起至股份轉讓交割前壹日止的持有時間。個人轉讓股份時,按照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份視為首次轉讓。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計算,持股滿壹年是指自上壹年的某壹天至本年度同月的前壹天連續持股;持股壹個月是指從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前壹日連續持股。
5.落實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部門應該怎麽做?
答:這項政策的實施涉及面廣,事關廣大個人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強政策宣傳引導,優化納稅服務,提供技術支持。上市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應提供相關技術支持和人員培訓,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做好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確保政策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