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會計處理上,資產減值,是指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其資產包括單項資產和資產組。資產組,是指企業可以認定的最小資產組合,其產生的現金流入應當基本上獨立於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產生的現金流入。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判斷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因企業合並所形成的商譽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每年都應當進行減值測試。 存在下列跡象的,表明資產可能發生了減值:1.資產的市價當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顯高於因時間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預計的下跌;2.企業經營所處的經濟、技術或者法律等環境以及資產所處的市場在當期或者將在近期發生重大變化,從而對企業產生不利影響;3.市場利率或者其他市場投資報酬率在當期已經提高,從而影響企業計算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折現率,導致資產可收回金額大幅度降低;4.有證據表明資產已經陳舊過時或者其實體已經損壞;5.資產已經或者將被閑置、終止使用或者計劃提前處置;6.企業內部報告的證據表明資產的經濟績效已經低於或者將低於預期,如資產所創造的凈現金流量或者實現的營業利潤(或者虧損)遠遠低於(或者高於)預計金額等;7.其他表明資產可能已經發生減值的跡象。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資產可能已經發生了減值的跡象,而沒有實際發生資產的損失時,在稅收上不認定為資產的減值,不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只有資產實際發生了損失時,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在稅收上經批準才可以認定為損失,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不采用資產組的概念。 資產可收回金額的計量 在會計處理上,資產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估計其可收回金額。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處置費用包括與資產處置有關的法律費用、相關稅費、搬運費以及為使資產達到可銷售狀態所發生的直接費用等。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應當根據公平交易中銷售協議價格減去可直接歸屬於該資產處置費用的金額確定。不存在銷售協議但存在資產活躍市場的,應當按照該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金額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通常應當根據資產的買方出價確定。在不存在銷售協議和資產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當以可獲取的最佳信息為基礎,估計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該凈額可以參考同行業類似資產的最近交易價格或者結果進行估計。企業按照上述規定仍然無法可靠估計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的,應當以該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作為其可收回金額。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轉讓財產收入;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和轉讓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所以,資產的可收回金額的計量,是以轉讓財產時的實際收回金額計量的。 資產減值損失的確定和納稅調整 在會計處理上,可收回金額的計量結果表明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計至可收回金額,減計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後,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余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調整後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資產減值損失壹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款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企業按照資產減值準則的規定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商譽減值準備、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準備等,應進行納稅調整,不能計入當期損益,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應調整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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