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新增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本文指新增值稅法下的固定資產的稅務稅務處理主要對象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因為小規模納稅人新增固定資產不得抵扣增值稅,全部計入固定資產原值。
(壹)購進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企業在2009年1月1日以後實際發生,並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可以予以抵扣。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照專用發票上記載的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照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長期應付款?等科目。對於隨生產經營固定資產購置發生的運費,在取得貨物運輸發票並經過國稅、地稅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後,按稅法規定準予抵扣的部分直接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其余部分轉入固定資產的價值。如果發生退貨,則作相反的會計處理。
[例1]2009年1月2日,甲企業從國內乙企業購入生產用的機器設備壹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註明價款為100萬元,增值稅額為17萬元。購進固定資產支付運輸費用1萬元,取得了運輸發票。所有款項均以銀行存款支付。該機器設備不需要安裝。甲企業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 10093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00+10000?7%)170700
貸:銀行存款 1180000
若發生退貨,甲企業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1180000
貸:固定資產 10093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00+10000?7%)170700
另外,購進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等固定資產,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全部計人固定資產價值。
企業如果購進用於辦公樓建設的電梯、為車間購進安裝中央空調設備等,由於其作為房產不可分割的配套設施,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中的?新建、擴建、改建、修繕、裝飾不動產?,不屬於設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二)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接受捐贈生產經營固定資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若接受捐贈後,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等固定資產,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件第五條規定按財務制度計提折舊後的固定資產凈值乘以其適用稅率作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處理,轉入增加固定資產價值。這種稅務處理方式,同樣適用購進、接受投資等新增生產經營固定資產,轉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等業務。
[例2]某企業2009~1月2日接受捐贈生產用的固定資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註明價款為1000萬元,增值稅為170萬元。若2月1日,企業將此項固定資產用於免稅項目。假設此時,固定資產凈值為992萬元。甲企業1月2日作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10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000
貸:營業外收入 11700000
甲企業2月1日作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9920000?17%)16864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686400
(三)接受投資投入
固定資產包括直接以固定資產投資、接受實物股利分配增加固定資產和接收以物易物換入固定資產等三類業務的稅務處理,與接受投資投入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基本壹樣。只是貸記?實收資本?、?應收股利?、?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若新增固定資產屬於納稅人自用應征消費稅的汽車、摩托車、遊艇,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稅額。
(四)納稅人自制貨物轉為固定資產
納稅人自制貨物轉為生產經營用的固定資產,所耗材料已抵扣的增值稅額不需轉出。直接按自制貨物的成本轉入固定資產的價值。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存貨?或?生產成本?。若納稅人自制小汽車、摩托車、遊艇等自用,則所耗原材料已抵扣的'增值稅額需作進項稅額轉出,轉入固定資產成本。
[例3]某汽車廠的管理部門領用自產小汽車壹部。生產成本為10萬元。市場售價不含稅為20萬元。小汽車消費稅率為5%。汽車廠就這筆業務作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127000
貸:庫存商品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10000(200000?5%)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7000(100000?17%)
二、減少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本文所指企業減少固定資產,是指減少使用過的前面所述增加的固定資產。減少固定資產,有對外銷售方式,也有視同銷售方式。為了簡化分析內容,本文專指直接對外銷售。根據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壹)轉型後購入的固定資產
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應交增值稅計人?應交稅費?壹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會計科目,小規模納稅人則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會計科目。
[例4]某企業(壹般納稅人)銷售壹臺已使用的生產設備(2009年1月1日購入)。購進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註明價款為100萬元,增值稅額為17萬元。假設銷售時,已提累計折舊10萬元,無減值準備。出售時取得價款(含稅)為93.6萬元。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該企業相關的稅務處理:
2009年1月1日購進生產經營固定資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額允許抵扣。所以計入?固定資產?會計科目的金額只有100萬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900000
累計折舊 100000
貸:固定資產 1000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136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6000{[936000/(1+17%)]?17%}
借:銀行存款 936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936000
借:營業外支出 1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00000
若該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銷售價格扣除3%的增值稅率字算。按8%計算應該增值稅為[936000/(1+3%)]?3%=27262.13(元)。
(二)轉型前購入的固定資產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用購進或自制固定資產,未進行進項稅額抵扣,所以在銷售時,不管是壹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統壹按簡易辦法計稅減半征收。在這裏,不再關註銷售價格有沒有超過固定資產的原值。
[例5]承例4。假設該企業(壹般納稅人)銷售的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舊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該增值稅額不得抵扣。所以固定資產原值為117萬元(100+17)。銷售時,按照取得價款93.6萬元,計算增值稅為1.8萬元{(93.6/(1+4%)]?4%?50%)},最終營業外支出為15.2萬元(117-10-93.6+1.8)。
另外,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稅務處理,與第二種情況壹樣。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稅務處理,與第壹種情況壹樣,不再重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