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將自制、委托、購入的固定資產(包括接受捐贈取得的固定資產和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的,應當計算作為銷售貨物應繳納的增值稅,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壹、有存貨的對外投資
1,涉及流轉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外商投資購進原材料或者自產產品,視同銷售計算增值稅;《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將自產應稅消費品投資於境外的,應當視同銷售,繳納消費稅。
2.涉及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以經營活動中取得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劃分為非貨幣性資產和對外投資兩項經濟業務,以銷售公允價值進行所得稅處理。根據該規定,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產生的資產增值,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3.其他稅種,按實際流轉稅(如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第二,機器設備的外國投資
1,涉及流轉稅,對外投資設備,應視同銷售,按“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進行稅務處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二手商品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均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另外,如果妳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1995〕288號〉的通知》,即列入企業固定資產目錄的貨物,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實際使用的貨物,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可以免征增值稅。
2.涉及的所得稅和對外投資存貨相關的所得稅基本相同。
3.涉及到其他稅種,與存貨對外投資涉及的所得稅規定基本相同。
第三,外商投資房地產或無形資產
1,涉及流轉稅,
(1)、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02]65438號+091)規定:“對以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投資入股,並與投資方分享投資風險和收益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本通知自2003年1日起執行。”投資者以不動產或者無形資產投資入股,不與投資者共擔風險,而是收取固定利潤的,應當按照以下兩種情況征收營業稅:a .投資者以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並收取固定利潤的,屬於將場地、房屋轉讓給他人使用的業務,應當按照“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的項目征收營業稅;b、以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其他無形資產等。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屬於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的行為,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2)土地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規定:“以房地產投資、聯營的,投資方或聯營方以土地(房地產)作為股份或聯營條件投資時,房地產暫轉被投資或聯營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五、關於以房地產投資或聯營免稅,對於以土地(房地產)為股份的投資或聯營,被投資、聯營企業全部從事房地產開發的, 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投資、聯營的,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壹條的規定。 6.本條自2006年3月2日起實施。“因此,對於投資房地產的企業,如果被投資或合資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也應照章繳納土地增值稅。
2.涉及的所得稅和對外投資存貨相關的所得稅基本相同。
3.涉及其他稅種,與存貨對外投資涉及的所得稅規定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