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
因此,根據該條規定,固定資產盤虧所造成損失需要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僅限於“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如果不是這幾種原因造成的盤虧損失則無需做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二)、固定資產盤虧損失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固定資產盤虧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主要依據是《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 25號):
第二十九條 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2.固定資產盤點表;
3.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4.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情況說明;
5.損失金額較大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和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2.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3.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
4.涉及責任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
5.損失金額較大的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