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在資產盤點、清查過程中,如果發現存在多出賬面記載的固定資產,即固定資產盤盈,該如何進行會計和稅務處理? 案例 甲企業於2013年6月8日對企業全部固定資產進行盤查,盤盈壹臺6成新的機器設備,該設備同類產品市場價格為100000元, 企業所得稅 稅率為25%,按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 公積金 。 會計處理 1.甲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 《小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主要賬務處理和財務報表》(1901待處理財產損溢)規定,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扣除按照該項固定資產新舊程度估計的折舊後的余額,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盤盈的各種材料、產成品、商品、固定資產、現金等,按照管理權限經批準後處理時,按照本科目余額,借記本科目(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盤盈時的會計處理為: (1)借:固定資產100000 貸:累計折舊40000 待處理財產損溢60000 (2)借:待處理財產損溢60000 貸:營業處收入60000。 2.甲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1901待處理財產損溢)規定,本科目核算企業在清查財產過程中查明的各種財產盤盈、盤虧和毀損的價值。企業如有盤盈固定資產的,應作為前期差錯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盤盈時的會計處理為: (1)借:固定資產100000 貸:累計折舊40000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60000 (2)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60000×25%)15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5000 (3)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60000-15000)×10%]4500 貸: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4500 (4)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45000-4500)405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40500。 稅務處理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即按照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扣除按照該項固定資產新舊程度估計的折舊後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盤盈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會計與稅法壹致。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壹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即固定資產盤盈,稅法上作為資產溢余收入計入當期應 納稅 所得額。 (1)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不存在財稅差異。 (2)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會計上視為以前年度會計差錯,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不作為當期收入,而稅法作為資產溢余收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甲企業年度申報時,不填列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壹《收入明細表》,而直接填列附表三《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9行“18、其他”第3列“調增金額”6萬元。 3.盤盈固定資產事項屬於非正常事項,建議企業完備盤盈事項的處理說明(含管理層簽署的處理意見及評估重置價值報告等書證),以備稅務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