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價值達到壹定標準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固定資產是企業的勞動方式,也是企業用於生產發展的主要資產,包括企業所屬的建築物、房屋、機械設備等等,這些所屬物使用價值高,使用時間長,還可以重復利用,因此,許多企業都會對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出售固定資產增值稅稅率
1、自2009年1月1日起,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銷售價款乘17%,除向個人銷售外,可以開專用發票。
(2)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銷售金額/(1+4%)乘4%乘50%。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乘4%/2 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乘2%
3、如果出售的固定資產是建築物、構築物等不動產的,應征收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1)營業稅稅率5%:根據財稅[2003]16號文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2)城建稅:按營業稅的7%或5%、1%計算繳納。
(3)教育費附加:按營業稅的3%計算繳納。
4、如果出售的固定資產是動產,應征收增值稅。
(1)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壹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2)同時,按增值稅計算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