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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在外省的工程怎麽處理稅務

近年來,隨著房地產市場和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步伐的不斷加快,建築企業異地施工越來越普遍。但由於部分企業納稅意識不強,對政策的變化關註不夠,不及時到稅務部門辦理涉稅事宜,被追繳稅款並處以罰款,導致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為了避免由此產生的納稅風險,筆者對異地施工涉稅環節結合現行稅收政策歸納如下:異地施工管理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壹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

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發稅務登記證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4號)第三條的規定,對外來經營的納稅人(包括超過180天的),只辦理報驗登記,不再辦理臨時稅務登記。據此對於未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的,施工企業采用由機構所在地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經證》),經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報驗登記後,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時間確認收入,由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代開工程款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等相關稅費。

若施工企業在工程所在地設立二級分支機構,則要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 第7號)第十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含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所以,施工企業在建築勞務所在地的分支機構,並不是壹個稅務機關臨時管理對象。工程發生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應向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並提供非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總機構出具的二級分支機構有效證明,接受當地稅務機關稅務管理。營業稅納稅地點《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築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異地施工無論總、分支機構還是跨地區設立的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營業稅納稅地點的規定是壹致的,均應在應稅勞務發生地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及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防洪費等稅費。

企業所得稅處理的三種情形

總機構直屬的項目部跨區施工情形。壹般由總機構與建設方簽訂施工合同,且直接以總機構的名義組織施工。施工企業憑有效的《外經證》回機構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要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總機構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

對於壹些手續不齊全的掛靠單位若沒有按稅法規定的時間、程序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及開具的證明超過稅法規定的有效期限的,或者沒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其工程項目所得稅由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結合當地實際就地征收。

二級分支機構的異地施工情形。具體又可分為兩種情況處理,屬於跨省經營的,根據國稅發[2008]28號規定,按照“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分支機構應在項目所在地按月或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例外的情形為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若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屬於在同壹省內經營的,依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的第三十九條規定“居民企業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市(區、縣)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場所的,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參照本辦法聯合制定。”

根據這壹規定,各省均做出相關管理規定。如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財政廳聯合下發了《關於省內跨地區經營建築安裝企業有關所得稅管理問題的通知》(浙地稅發[2009]52號)文件,明確了“對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判定標準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如總機構直接設立的項目公司、工程部等),若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該分支機構在向施工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後,其經營所得由總機構統壹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分支機構在施工地不預繳企業所得稅:

(壹)分支機構未在施工地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

(二)分支機構持有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三)由總機構出具並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該分支機構在財務、業務、人員等方面納入總機構統壹核算和管理的證明。

對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如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的項目公司、工程部等),持《外管證》向施工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並提供由總機構出具並經總機構和二級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該分支機構在財務、業務、人員等方面納入二級分支機構統壹核算和管理的證明後,該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總額和資產總額統壹計入二級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直屬的項目部跨區施工情形

建築企業跨地區在二級分支機構之下設立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若以分支機構名義與建設方簽訂合同並組織施工,則其收入匯總計入該分支機構,適用國稅發[2008]28號的分級管理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另外對於部分稅務機關爭搶稅源核定征收異地施工企業所得稅的狀況,江西省地稅局、國稅局也做出了《關於進壹步加強建築安裝企業跨地區經營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通知中規定“所在地(企業註冊登記地、下同)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出經營的建築安裝企業在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經證)時,壹律不得對其實行按壹定比例預征企業所得稅。對開具外經證外出經營的建築安裝企業應做好項目登記,加強跟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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