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互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總數達到25股以上;
2.第三方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股份達到25%以上;
3.壹個企業與另壹個企業(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的貸款資金占該企業實收資本的50%及以上,或該企業總貸款資金的10由另壹個企業的獨立金融機構擔保;
4.企業半數以上的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壹名董事總經理由其他企業委派;
5、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壹個企業的特許經營權(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提供。)可以正常進行;
6.原材料、備件等。壹個企業為生產經營而采購的(包括價格和交易條件)被另壹個企業控制或供應;
7.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情況(包括價格和交易條件等。)被另壹企業控制;
8.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交易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其他相關利益,包括家族、親屬關系等。
企業的發展階段如下:
1.新生期:新成立的企業最重要的任務是生存和發展,需要盡快進入成長期。這壹階段的主要特點是經營困難、資源有限、市場不確定性高、商業模式尚未成型;
2.成長期:經過新時期的努力,企業逐漸壯大,經營規模擴大,開始盈利。這壹階段的主要特點是企業文化初步建立,有壹定的市場份額,管理能力有所提高,需要加強對資金和人才的吸引;
3.穩定期:企業業務逐步穩定並保持穩定增長,市場地位日益鞏固,不斷進行技術升級和產業升級。這壹階段的主要特點是,從短視的壹隅轉向長遠的眼光,將重心轉移到維持現有成功業務的順利發展和延續上,同時積極投入研發和創新;
4.衰退期:由於外部或內部原因,企業正在步入衰退期,經營業績逐漸下滑,市場競爭壓力增大。這壹階段的主要特點是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止損,包括企業轉型、不斷的組織調整和管理創新,盡量避免衰退和死亡。
綜上所述,關聯企業的認定標準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稅收法規的不同略有不同。因此,在實際操作中,需要仔細研究相關規定,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零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壹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壹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壹)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控制關系。
(二)被第三方直接或間接控制。
(三)有其他利益相關關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