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的繳稅管理
壹、車輛購置稅繳款方法的選擇
我國稅法規定的納稅人繳納稅款的方法:自報核繳、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集中征收、定期定額征收,代征、代扣、代收等。我國稅務機關委托交通部門稽征機構代征車輛購置稅屬於?代征、代扣、代收?征收方式。
二、車輛購置稅的繳稅管理
第八節 車輛購置稅的完稅免稅證明
壹、車輛購置稅完稅、免稅證明的作用
1、《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是作為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牌照的主要依據。
2、便於隨車攜帶,是車輛通行公路的合法證明之壹,便於車輛通行公路和稅務機關稽查車輛繳(免)稅時查驗。
3、有利於強化稅收管理,有效地防止偷漏稅現象。 4、有利於車輛管理部門加強對車輛的分類管理和年檢查驗。
二、車輛購置稅完稅、免稅證明的主要內容
納稅人(車主)名稱、車輛廠牌型號、發動機號、車架(或車輛識別代碼)、完稅(免稅)、征收機關、證明編號等。
三、車輛購置稅完稅、免稅證明的使用和管理要求
1.完稅、免稅證明,按車核發,每車壹證,納稅人應妥善保管,以備查驗;
2.完稅、免稅證明不得轉借、塗改、買賣或者偽造;
3.完稅證明應加蓋?車輛購置稅征稅專用章?、免稅證明應加蓋?車輛購置稅免稅專用章?以及稅務主管征收機關公章(代征期間應加蓋?代征車輛購置稅征稅專用章?或?代征車輛購置稅免稅專用章?,並加蓋代征機構公章);
4.登記註冊地車輛管理部門憑正本和副本辦理車輛牌照,並留副本存檔;
5.車輛過戶、轉籍、變更、報廢的,應收回原證,換發新證;
6.補稅車輛應重新核發完稅證明;
7.稅務機關對應稅車輛進行納稅檢查時,納稅人必須出示完稅、免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