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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的法定減免、特定減免和臨時減免 分別適用哪些對象?有3個問題。

壹、關稅的減免

關稅減免是關稅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減稅免稅是聯系征稅對象及其他條件,在壹定時期內對某些納稅人給予鼓勵和照顧的壹種特殊規定。它反映了稅收制度嚴肅性和靈活性的結合。

根據《海關法》的規定,關稅的減免可分為法定減免、特定減免、臨時減免三種類型。

(壹)法定減免

法定減免指《海關法》、《關稅條例》和《進出口稅則》中所規定的給予進出口貨物的關稅減免。進出口貨物屬於法定減免稅的,進出口人或代理人無需事先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征稅人員可憑有關證明文件和報關單證按規定直接給予減免稅,海關對法定減免稅貨物壹般不進行後續管理,也不作減免稅統計。

1.免稅物品

(l)關稅稅額在人民幣10元以下的壹票貨物;

(2)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3)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4)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5)出口貨物因故退回,由原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申報進口,並能提供原出口單證,經海關審核屬實的可免征進口關稅。但已征的出口關稅不予退還。

(6)進口貨物因故退回,由原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申報出境,並能提供原進口單證,經海關核實可免征出口關稅。但已征的進口關稅不予退還。

(7)經核準暫時進口或出口,並保證在6個月內復運出、進口的應稅貨物,免予征稅。

(8)無代價抵償的進口貨物,符合無代價抵償進口貨物的規定並且原進口貨物已征進口稅的,可予免稅。

2.酌情減免稅的物品

(1)在境外運輸途中或者在起卸時,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

(2)起卸後海關放行前,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

(3)海關查驗時已經破漏、損壞或者腐爛,經證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3.中華人民***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減征或免征關稅的貨物、物品,海關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減免關稅。

(二)特定減免

特定減免是政策性減免稅,指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海關總署、財政部根據國家政治、經濟政策的需要,對特定地區、特定用途、特定的資金來源的進出口貨物制訂的專項減免稅規定。在《海關法》、《關稅條例》和《進出口稅則》中雖然已作了法定減免稅的規定,但在實際工作中對壹些法定減免稅規定中沒有予以解決的,而根據我國經濟發展情況和對外開放政策又很需要的,還需作出進壹步的關稅優惠規定。實行改革開放以來,為了適應和支持對外開放,鼓勵利用外資和引進技術,擴大對外貿易,發展工農業生產和科學、教育事業,國家陸續制訂了諸如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特定地區,外商投資企業等特定企業,國內企業技術改造、國外貸款項目等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的壹系列配套的優惠政策,對促進改革開放,促進技術進步,發展國民經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進壹步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壹些優惠政策已經與國際慣例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不相適應。因此,從1993年起,國務院開始對減免稅政策進行清理,采取“壹次清理,分步到位”的做法,對不違反國際慣例而對我國經濟發展、對外開放有較好促進作用的減免稅政策、規定予以保留,繼續執行;對不符合國際慣例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不利於平等競爭或明顯不合理的減免稅政策、規定,壹般到期或額滿為止,不再延長時間或增加數額。隨著我國進口稅率的下調,我國從1994年1月1日、1995年1月1日,1996年4月1日以及1998年1月1日起,先後對特定減免政策進行了四次較大的調整。我國已加人WTO,估計今後還將進壹步調整,請讀者及時關註政策的變化。

至1995年12月31日,到期或取消的減免稅規定有:沿江、沿邊及內陸省會城市技術改造項目免稅規定;沿海開放地區市、縣所轄農村為安排農業產品加工出口項目所需進口種子、種畜、飼料等農業原料的免稅規定;經濟技術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所需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建物資免稅規定;遠洋漁業企業進口自用原材料、捕撈生產用船、設備免稅規定;易貨貿易(包括與東歐政府間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項下進口貨物的減免稅規定;進口體育用品減免稅規定以及華僑、港澳同胞捐贈物品減免稅規定等。

我國減免稅政策調整後,目前特定減免的規定如下。

第壹類,按特定地區實施的關稅優惠。目前,按地區實施的關稅優惠政策已大部分取消,僅保留了對保稅區進出口貨物、邊民互市和邊境小額貿易進口貨物、物品的免稅規定。對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進口自用物品實行“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征後返”辦法,具體包括:保稅區進出口貨物可予以免稅,海南洋浦經濟開發區執行保稅區的稅收優惠政策;邊民互市和邊境小額貿易進口貨物、物品予以免稅;對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進口的自用物質,在國家核定的額度內,實行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征後返,五年過渡,逐年遞減”的辦法,即1996年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全部予以返還,1997年至2000年的返還比例每年遞減20%,從2001年1月1日起取消稅收返還政策。

第二類,按特定企業實施的關稅優惠。包括對依法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設備和原材料,加工裝配、補償貿易項目進口的加工設備等予以免稅。

第三類,按特定用途實施的關稅優惠。包括以下幾種。

1.進口科教用品

經國務院批準,海關總署於1997年4月10日發布實施《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規定》指出,科研機構和學校在合理數量範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科研和教學用品,直接用於科研或教學的,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用品範圍具體為:

(1)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用的分析、測量、檢查、計量、觀測、發生信號的儀器儀表及其附件;

(2)為科學研究和教學提供必要條件的實驗室設備(不包括中試設備);

(3)計算機工作站,小型、中型、大型計算機和可編程控制器;

(4)在海關監管期內用於維修依照本規定已免稅進口的儀器、儀表和設備,或者用於改進、擴充該儀器、儀表和設備的功能而單獨進口的,金額不超過整機價值10%的專用零部件及配件;

(5)各種載體形式的圖書、報刊、講稿、計算機軟件;

(6)標本、模型;

(7)教學用幻燈片;

(8)化學、生化和醫療實驗用材料;

(9)實驗用動物;

(10)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用的醫療儀器及其附件(限於醫藥類院校、專用醫藥類科學研究機構);

(11)優良品種植物及種子(限於農林類院校、專業和農林類科學研究機構);

(12)專業級樂器和音像資料(限於藝術類院校、專業和藝術類科學研究機構);

(13)特殊需要的體育器材(限於體育類院校、專業和體育類科學研究機構);

(14)教練飛機(限於飛行類院校);

(15)教學實驗船舶所用關鍵設備(限於航運類院校);

(16)科學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動力樣車(限於院校的汽車專業)。

上述貨物進口前,應持下列單證向海關提出免稅申請:填好的《科教用品免稅申請表》壹式二份、訂貨合同副本及清單、貨物屬歸口管理的提交歸口部門證明文件、其他有關說明資料。

2.殘疾人組織及個人進口物品

經國務院批準,海關總署於1997年發布《殘疾人專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

(1)個人進口殘疾人專用物品在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由納稅人直接在進口地海關辦理免稅進口手續。批量進口殘疾人專用品,進口單位在進口前應提供用途說明等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海關申請,經所在地主管海關審核同意後,出具《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三聯單)通知進口地海關辦理免稅手續。

(2)福利、康復機構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殘疾人專用品的免稅手續按以下規定辦理。

進口前,有關福利、康復機構應按隸屬關系,填寫《殘疾人免稅進口專用品申請表》壹式三份,分別向民政部或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申請;

經民政部或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審核無誤後,應在《申請表》上簽章,將其中壹份存檔,另兩份報送海關總署;經海關總署關稅司審核無誤後,通知福利、康復機構所在地主管海關。

福利、康復機構所在地主管海關憑關稅司下發的批準文件,填寫《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三聯單,其中第壹聯交福利、康復機構所在地主管海關留存;第二三聯送交進口地海關憑以免稅,進口地海關在免稅驗放後,及時將第三聯退福利、康復機構所在地主管海關。

(3)境外捐贈給殘疾人個人或有關福利、康復機構的國內不能生產的殘疾人專用品,憑捐贈證明按本法辦理。

凡是特定減免稅進出口的貨物,其收發貨人或代理人都必須在貨物進口前,按照規定的程序向海關辦理申請減免稅審批手續。經海關核準,對符合特定減免稅規定的,由海關核發減免稅證明,憑此辦理進出口海關手續;無減免稅證明的,由海關在進出口環節照章征稅。

《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見附表5-2,《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見附表5-3。

(三)臨時減免

臨時減免也稱特案減免,是指法定減免稅和特定減免稅以外的其他形式的減免稅。臨時減免由海關總署或會同財政部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根據某個單位、某類商品、某個時期或某批進出口貨物的特殊情況,需要對其進口應稅貨物特案予以關稅減免。對於臨時減免稅的進出口貨物,除海關總署批復有用途限制要加以管理外,其余的貨物,海關壹般不需要進行後續管理,但要進行免稅統計。

臨時減免稅已於1993年6月停止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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