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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12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的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稅率為12.5×20%=2.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稅率為25%×20%=5%。

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進壹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號)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同時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條件,具體條件和標準參考《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根據《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文規定,企業在10月份預繳申報第三季度(按季度預繳)或第9個月(按月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主選擇就當年前三個季度的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若放棄預繳階段享受該政策的,可以等到匯算清繳時繼續享受。

3、低於500萬元的器具機械設備壹次性稅前扣除的優惠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稅2021年第6號)文規定,將《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年54號)政策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即單位價值低於500萬元的設備器具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壹次性扣除。

4、500萬元以上設備器具壹次性稅前扣除的優惠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規定,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壹定比例自願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壹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壹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為:電子設備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舊年限為5;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九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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