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國發〔2005〕44號),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 >若幹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現對企業技術創新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明確如下:
第壹,關於技術開發費
面向內外資企業、科研機構、高校等。(以下簡稱企業)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和稅務審計,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上述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實際發生的下列技術開發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劃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工資、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折舊、 以及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科學研究和試制的費用,與新產品試制和技術研究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在按規定扣除100%的基礎上,允許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未在當年扣除的部分,可以結轉以後年度在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
二、關於職工教育經費
企業當年提取並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應納稅工資總額2.5%的部分,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三,關於加速折舊
企業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以壹次或者分次計入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
企業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超過30萬元的,允許其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實行加速折舊,具體折舊方法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前兩款所稱儀器設備是指2006年1以後企業為研究開發新購置的儀器設備。
四。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從2006年6月5438+10月1起,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後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企業投產後,從開始獲利的第壹個納稅年度開始獲利年度;企業成立初期有虧損的,可以依照稅法規定逐年結轉彌補,從彌補利潤後的納稅年度開始計算獲利年度。
根據現行規定,享受新辦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優惠政策的內資企業,應繼續執行原優惠政策至期滿,不再享受自獲利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的優惠政策。
本通知自2006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0日起執行。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的規定為準。國家今後將進行稅制改革,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按新的稅收規定執行。
請跟隨它。
2006年9月8日
http://202.108 . 90 . 146/forum/posts/list/243 .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