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壹小外資公司,今年準備上個"經濟貿易咨詢"項目.主要思考做國際間廠家和客戶的貿易咨詢.廠家和客戶為了安全,有讓我們保證貨款的要求.這樣問題就出來了:操作流程及收費:國外廠家發貨前,國內客戶先把錢存入我公司賬號(客戶為了安全,不想存入個人賬號).國內客人收到貨,確認沒有問題後,我們要把貨款匯到外國公司(對國外公司付貨款,不能以個人身份付出,只能是公司對國外公司) 我們只收取客戶1%-3%的咨詢費.問題:公司賬上出現大量的賬目進出.我應該怎麽處理這稅的問題?(我的咨詢費可以交稅,但我的代收的貨款總不能交稅吧!可是這些進去的賬目,又怎麽給稅務部門解釋呢?)”因為本人不是做財務和稅務工作的,本文的目的是為了學習,僅從法律的層面做壹分析,有不對的地方請稅務達人指正。下面是我的分析:《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該公司的進賬金額分為兩部分:壹部分是代收款,另壹部分是咨詢費。根據上述規定,咨詢費屬於應稅勞務,代收款屬於價外費用,均為“營業額”的組成部分,都應當繳納營業稅。對營業額征收的營業稅,應當由提供“咨詢服務”的“小外資公司”向稅務機關繳納。這時,又遇到了第二個案例:這個問題其實涉及到了營業額的扣除問題。《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對此也有規定:只有以下五種情況計算營業額的時候可以扣除相應營業額:(壹)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納稅人從事旅遊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仔細看看,這家培訓企業不屬於這裏面的任何壹種。雖然它代收酒店的住宿費用,但是它本身不是“從事旅遊業務”的企業,因此對於代收款不得從營業額中扣除 最後,本文的結尾,我對這個問題仍有壹個疑惑: 從代收企業手中接受代收款的企業,是否要再次繳納營業稅? 按照我的理解,代收企業收取的費用包含兩部分:勞務費用和價外費用,其中價外費用扣除營業稅後,給了接受代收款的企業,此時接受企業收到的錢實際上仍然是勞務費用,那麽按照條例的規定,需要再次征收營業稅。也就是形成了實際上的雙重征稅。 不知道我的理解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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