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和地稅的區別如下:按照稅收收入歸屬和征管管轄權限的不同,可分為中央(收入)稅和地方(收入)稅,分別對應國稅系統和地稅系統。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為中央與地方***享稅,其他稅壹般為地方稅。
國稅,由國稅局征收,地稅,由地稅局征收,對中央與地方***享稅,由國稅局征收,***享稅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國稅局直接劃入地方金庫。
國稅局收以下稅種:
1.增值稅;
2.消費稅;
3.燃油稅;
4.車輛購置稅;
5.出口產品退稅;
6.進口產品增值稅、消費稅;
7.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8.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9.個體工商戶和集貿市場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
10.中央稅、***享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11.證券交易稅(未開征前先征收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稅);
12.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13.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14.中央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所得稅;2002年1月1日以後新辦理工商登記、領取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15.中央明確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的其他有關稅費。
增值稅、資源稅、證券交易稅為中央與地方***享稅。由國稅局征收的***享稅由國稅局直接劃入地方金庫。
地方稅包括下列稅種:
1、繳交營業稅的地方企業所得稅(不含上述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2、個人所得稅
3、城鎮土地使用稅
4、資源稅
5、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部分)
6、房產稅
7、車船稅
8、印花稅
9、屠宰稅(2006年2月17日起廢止)
10、農牧業稅
11、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的農業稅(簡稱農業特產稅)
12、耕地占用稅
13、契稅
14、筵席稅(已失效)
15、土地增值稅
16.地方教育附加稅
17.營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營業稅)
“管理費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在新會計準則下全部調整到“稅金及附加”科目,也就是管理費用中不再計入稅的項目了。 新企業會計準則(包括小企業會計準則),稅金不再計入管理費用,而是計入稅金及附加。
擴展資料:
國稅與地稅的區別
地稅局收所得稅與營業稅:地稅局負責收取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包括上述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不包括上述2002年後新辦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印花稅;契稅;屠宰稅;地方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國稅與地稅,是指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壹般是指稅務機關,而不是針對稅種而言的。 國家稅務局系統由國家稅務總局垂直領導;省級地方稅務局受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省級以下地方稅務局系統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垂直領導。
因此,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分屬國家不同的職能部門,壹般是分開辦公的,但是,也有壹些地方的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是合署辦公的。
國家稅務局與地方稅務局雖是兩個相對獨立的行政執法主體,有著各自的工作職責和征管範圍,但都是政府的重要經濟職能部門,***同執行統壹的稅收法律和法規,***同面對的納稅人。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不斷加強協調配合,整合行政資源,***同致力於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及時交流溝通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建立信息交換制度,定期交換數據信息,實現信息***享。
通過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證、聯合開展個體工商戶稅額的核定、聯合開展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聯合組織稅收宣傳、納稅咨詢輔導、對同壹納稅人欠繳稅款實行聯合公告、聯合實施稅務檢查以及加強稅收政策執行的溝通協調等方式***同做好對納稅人的服務和管理。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國稅百度百科-地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