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盜、丟失發票登報申明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0號)明確,決定取消納稅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被盜、丟失時必須統壹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的規定。
(2)《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修改)第三十壹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
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的規定,發生發票被盜、丟失情形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於發現被盜、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擴展資料發票內容壹般包括:票頭、字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銀行開戶賬號、商(產)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以及大小寫金額、經手人、單位印章、開票日期等。實行增值稅的單位所使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應有稅種、稅率、稅額等內容。
1993年1月1日全國實行統壹發票後,發票聯必須套印:“發票監制章”,統壹後的“發票監制章”形狀為橢圓形,規管長軸為3厘米,短軸為2厘米,邊寬0.1厘米,內環加壹細線。
上環刻制“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字樣,下環刻有“稅務局監制”字樣,中間刻制監制稅務機關所在地省(市、區)、市(縣)的全稱或簡稱,字體為正楷,印色為大紅色,套印在發票聯票頭中央。
百度百科-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