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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業稅法與會計制度差異分析

在實際工作中,建安施工企業逐漸成為稅務機關征管稽查的重點行業。鑒於施工企業生產經營的特殊性,以及稅收和會計制度的差異。這往往使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和企業的會計人員各執壹詞,導致根據預收賬款征收營業稅,直到工程竣工結算後才計算企業所得稅的錯誤做法。這樣下去,不僅會使企業遲繳稅或早繳稅,還會導致稅務機關無法依法征稅。

壹、稅法關於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證的當天。”國稅發(1994)159號文件對建築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進壹步明確如下:

1.對合同完成後采取壹次性結清價款方式的工程項目,納稅義務發生在建設單位與發包單位結清工程合同價款的當天;

2.采用旬末或月中預付款、月末結算、竣工後結算方式的工程,納稅義務發生在月末與承包單位結清已完工程價款的當天;

3.對按照工程進度采取分階段價款結算方式的工程,納稅義務發生在每月月底與承包單位結算完工程價款的當天;

4.采用其他結算方式的工程,納稅義務發生在與承包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當天。

壹般來說,稅法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工程價款結算之日,不考慮收入標準的確認條件,特別是會計制度中的“穩健性”原則。需要指出的壹點是,企業收到預收賬款並已完成提供相應服務的,即使企業未結清,也應按照納稅人收到業務收入款項或取得索取業務收入款項憑證當天的規定,將營業稅計算為收入。不提供相關服務的,不能以預收賬款為依據征收營業稅。

二。稅法中企業所得稅收入的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建築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壹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這壹規定也沒有考慮收入標準的收入確認條件和會計制度中的“穩健性”。但是,如果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並且滿足收入準則確認的條件,則稅法和會計確認的收入是壹致的。同時,對於不跨年度的項目,稅法和會計確認的收入符合上述條件。

三。建造合同中關於收入確認的規定除收入準則中收入確認的四個必要條件外,建造合同中確認的收入還規定,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費用;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應當根據下列情況處理:

(1)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按照實際能夠收回的合同成本確認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

(2)合同成本無法收回的,應當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為費用,不確認收入。

綜上所述,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強調的是工程價款的結算,即只要進行了結算,企業就要對應收賬款進行處理,營業稅納稅義務的發生不考慮會計準則的收入確認條件;但建造合同確認收入必須考慮收入的確認條件,完工百分比法僅適用於建造合同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情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確認強調以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沒有限制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同時不考慮會計準則的收入確認條件和工程結算是否已經進行。下面是壹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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