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深化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工資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工資總額調節機制,促進企業經營機制轉換和經濟效益提高,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以下簡稱工效掛鉤)是當前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確定和調節企業工資總額的主要形式。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必須堅持工資總額增長率低於本企業經濟效益增長率(以實現利稅計算)、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率低於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增長率(以凈產值計算)的原則。第三條實施企業效率聯動,應當貫徹效率與公平的原則,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和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聯動形式。企業工資總額基數應當在地區工資總額彈性計劃範圍內核定。第二章經濟效益指標及其依據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經濟效益指標,是指由企業選定並報財政、勞動部門審核確定的與企業工效掛鉤的經濟指標。本規定所稱經濟效益指標基數,是指用於計算上述指標增長率的基數。第五條實行工效掛鉤,應當采用能夠綜合反映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指標作為掛鉤指標,壹般主要掛鉤指標為實現利稅、實現利潤和上繳稅利;由於企業生產經營特點不同,實物(工)量、業務量、銷售收入、創匯、收匯、勞動生產率、工資利稅率、資本利稅率等綜合經濟效益指標也可作為復合掛鉤指標。經財政部門認定的虧損企業,可以實行工資總額與減虧指標掛鉤的辦法,或者采取按減虧額的壹定比例提取新增工資的辦法。工資總額與稅利總額嚴重倒掛的企業,可采取按核定的新增稅利定額提取效益工資的辦法。第六條建立能夠全面反映企業綜合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評價指標體系。考核指標壹般包括:企業合同完成情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質量、消耗和安全。要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作為負面指標,達不到考核要求的不能提取新增效益工資。其他考核指標達不到要求的,要扣除壹定比例的新增效益工資。第七條經濟效益指標基數按照鼓勵先進、督促落後的原則核定,即對企業的經濟效益和潛力進行縱向和橫向比較。
經濟效益指標基數壹般以企業上年實際完成數為基礎,剔除不可比因素或不合理部分,並參照本地區同行業平均水平進行核定。第八條對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調整經濟效益指標基數時還應考慮以下因素:
(1)對尚未實行基建與生產單位統壹核算管理的企業,新建擴建項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產後,根據項目計劃增加人數相應提高工資總額基數,同時合理提高同行業或本企業人均效益水平掛鉤的經濟效益指標基數;
(2)企業間職工納入體系,經濟效益指標基數根據上年決算進行調整;
(3)國家批準的重大經濟政策改革對企業經濟效益有較大影響時,經財政、勞動部門批準,可適當調整企業效益指標基數。第三章工資總額基數第九條本規定所稱工資總額基數,是指由勞動、財政部門確定的,由企業與工效掛鉤,用於計算年度工資總額的基數。第十條與企業掛鉤的工資總額為國家規定的全部職工工資總額。要逐步將職工工資收入全部納入工資總額基數,取消從工資總額中提取和列支的各類工資項目。第十壹條企業掛鉤工資總額基數,原則上以上年年度勞動工資統計報表中的工資總額為基礎核定,實行增工資總額不增工資總額、減工資總額的辦法。第十二條對實行工資掛鉤辦法的企業,工資總額基數以上年工資結算應提取的工資總額為基數,經尚未實行基建和生產單位統壹核算管理的企業新擴建項目、退役士兵和大中專畢業生按國家政策增資擴股以及工資增減等其他因素後確定。第十三條。對新實行工資掛鉤辦法的企業,以歷年工資總額基數勞動工資統計年報中的工資總額為基礎,減少上年工資的壹次性補發、職工預留工資和各種不合理工資支出;上壹年度職工人數的增加、制度的建立和國家規定的工資的增減,應當確定。第十四條原材料、燃料、動力節約獎、各種單項獎勵及其他與工資總額基數掛鉤的工資性支出應納入掛鉤工資總額基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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