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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律 正確答案

1 A 解答:國際逃稅是指:跨國納稅人采取某種違反稅法的手段或措施,減少或逃避其跨國納稅義務的行為。國際逃稅屬於違法行為。逃稅主要方式主要有:不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資料;謊報所得額;虛構、多攤成本、費用,這就等於扣除項目;偽造帳冊和收支憑證等。

2 B 解答:在所得稅方面的第壹個綜合性稅收協定,是於1899年6月21日由奧匈帝國和普魯士王國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該協定首次提出對不動產所得、抵押貸款利息所得、常駐代表機構所得以及個人勞務所得,可以由收入的來源國征稅,其他類型所得由居住國征稅。

3 A 解答:國際商會仲裁院成立於1923年,是附屬於國際商會的壹個國際性常設調解與仲裁機構。國際商會仲裁院是國際性民間組織,具有很大的獨立性,該仲裁院總部設立巴黎。仲裁院成員獨立於其他國家和地區行事。

4 D 解答:居住國采取的措施有:對來自國外的股息、紅利減免所得稅。如法國;準許國內母公司和國外子公司合並稅。如英國。對外國所征收的公司所得稅實行間接抵免,如德國、日本、加拿大等國國內稅法均有此規定。但目前我國僅對本國居民來源於外國的股息等的扣繳的外國所得稅實行直接抵免,缺乏母子公司之間間接抵免的明確規定,對於雙重征稅的抵免不徹底,使中國法人從外國子公司受領的股利仍存在經濟性國際重復征稅,造成不同海外經營方式的不平衡。

5 C 解答:仲裁裁決與訴訟判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任何壹方不履行,另壹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6 A 解答:稅收無差別待遇,亦稱防止稅收歧視,指的是締約國壹方國民在締約國另壹方境內負擔的稅收或有關納稅條件,不應與締約國另壹方國民在相同情況下負擔、或可能負擔的稅收或有關納稅條件不同或比其更重。這實際上是國民待遇原則在稅收領域內的體現。

7 B 解答:我國是壹個典型的成文法國家,立法體系受大陸法系的影響比較明顯,判例尚未成為可以直接適用的法律淵源。而在英美法系國家,判例常常構成其重要的法律淵源,發達國家在法學教育中普遍采用案例教學的方式。

8 C 解答:國籍是個人和某個征稅國之間具有的壹種特殊的身份隸屬法律關系。通常,人們可以通過這種身份來確定個人所受管轄的法律及其相應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以國籍作為確定納稅人的居民身份標準,目前僅為美國、墨西哥、菲律賓等少數國家采用。采用國籍標準來確定自然人居民身份,就不考慮納稅人和征稅國之間是否存在著實際的經濟利益關系。這種做法必然導致各國稅收管轄權力尖銳沖突,使得國際稅收關系日趨復雜化。

9 A 解答:1)禁止法。某些國家禁止與低稅國或避稅港簽訂雙邊稅收協定,防止跨國投資者利用稅負差別建立傳輸公司。列支敦士登、摩納哥、巴哈馬等聞名避稅港都被許多國家列入禁止協定之列。

2)排除法。將締約國另壹方被課以低稅的居民公司,排除在享受協定優惠待遇的範圍之外。

3)透視法。稅收優惠受益者不僅取決於公司是否為締約國居民,而且還取決於獲得公司股息的最終受益者是否為締約國居民。

4)課稅法。締約國壹方跨國納稅人獲得的稅收優惠,必須以其在締約國另壹方被課稅為前提,目的是為了避免國際雙重稅收優惠。

5)渠道法。明確規定締約國居民公司股權被第三國公司控制時,不得享受協定提供的稅收優惠,防止非締約國的跨國納稅人在締約國設立傳輸公司。

6)真實法。規定協定不適用於只是為了謀取協定優惠,而不是為了真實的商業經營的股息、利息等的收付。

10 A 解答:仲裁較訴訟也是壹種緩和的糾紛解決方式,雙方可以讓中間人講清楚是非,仲裁與調解都是有第三者介入的民間解決糾紛的方法。但仲裁的力度比調解大。

11 D 解答:國際重復征稅,是國際稅收關系的焦點,壹般指兩個國家各自依據自己的稅收管轄權按同壹稅種對同壹納稅人的同壹征稅對象在同壹征稅期限內同時征稅.

12 D 解答:國際避稅,是納稅人利用某種形式上並不違法的方式,減少或規避其就跨國征壹應承擔的納稅義務的行為。

13 A 解答:當非居住國的稅率高於居住國稅率時,該跨國納稅人不僅可以將國外已繳的稅款在居住國全部得到抵免,而且還可以沖掉跨國納稅人在居住國的壹部分納稅義務,使納稅人將稅收負擔從高稅率國轉嫁到低稅率國,從而使居住國的稅收利益受損。因此,全額抵免法除少數國家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中被采用外。

14 C 解答:根據我國加入該公約時所作的互惠保留聲明,我國對在另壹締約國領土內作出的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適用該公約。該公約與我國民事訴訟法(試行)有不同規定的,按該公約的規定辦理。 對於在非締約國領土內作出的仲裁裁決,需要我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應按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辦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5 C 解答:稅收饒讓抵免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避免國際重復征稅而是為配合資本輸入國的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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