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稅法規定:壹般總包方是可以抵扣分包金額已繳的營業稅的,即總包方按分包後的合同余額繳納營業稅。總包方會向客戶開壹張總包票,分包方向總包方開具分包發票,憑著總包發票和分包發票,總包方按總包金額繳納(和代繳)營業稅,稅額按(總包-分包)、分包金額在總包方和分包方之間進行分配。所有這些都是在同壹稅務局代開發票進行的。
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勞務承包行為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493號 規定 建築安裝企業將其承包的某壹工程項目的純勞務部分分包給若幹個施工企業,按照現行營業稅的有關規定,施工企業提供的施工勞務屬於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因此,對其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建築業”稅目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