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四條勞動合同制是勞動合同制的壹種形式。是學校與教職工通過合同確定單位與個人的勞動關系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學校在此基礎上實施崗位聘任的壹種聘用制度。第五條:聘任由校長全權負責,校長直接聘任全校教職工(不含試用期教職工)。任命校長應當聽取群眾意見,接受黨組織和教代會的監督。重大問題要提交學校黨支部研究決定。第六條:在定員定崗的基礎上,崗位聘任堅持“因事設崗、因崗用人、公開上崗、平等競爭、擇優錄用、合理流動”的原則。註重師資力量的能力和特長,優化組合,促進人才的合理使用和流動。第七條實行聘任制過程中,在“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基礎上,實行“回避制度”。第八條:在聘任過程中,應貫徹“全負荷”、“壹崗多能”、“評聘分離”的原則。第九條堅持“雙向選擇、統籌兼顧、相對穩定、妥善安排”的原則。四。聘任系列和等級第十條:聘任分為行政幹部系列、教師系列、後勤服務系列三類;就業等級,(1)就業;(2)試用;(3)擬聘用的有三種類型。五、聘用條件第十壹條:教師及後勤服務聘用條件: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2、熱愛教育事業,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師德良好;3.顧全大局,團結同誌;關心集體,服從分配;努力工作,尊重和熱愛自己的崗位;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活動,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4.報考教師系列的教師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或小學以上文化程度,同時應具備與聘任崗位相適應的工作能力和任職資格,能較好地完成教育(學習)任務。5.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保質保量完成學校交給的各項任務。6.倡導、支持並積極參與學校改革;7、業務過硬,適應學校教育、教學、管理、服務和經營的發展要求;8、身體健康,精力充沛,適應學校全負荷,工作效率高或能堅持正常工作。9.新分配的高校畢業生和從體制外招聘的教師,試用期內不予聘用,試用期滿後可正式聘用。10、工作人員患嚴重疾病,壹般應先受聘,達到規定年齡後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第十二條:行政幹部的任用條件。具備聘任壹般教學人員的條件2名。具有開拓創新的精神和能力,勇於改革實踐;3.優秀的管理能力,能夠獨立高效地組織部門工作;4、具有現代管理意識,忠實地、積極地、創造性地執行學校領導的決定。不及物動詞聘任程序和辦法第十三條:校長根據市教委確定的事業發展規模和辦學年限,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確定每個學年的崗位、所需人數和任職資格,經“領導小組”討論後,向全體教職工公布和遴選。第十四條:中層幹部由校長直接聘用或競聘上崗。1.中層幹部主要負責人直接聘用。1.校長們根據教職員工的意圖和政治、業務能力提出了壹份建議清單。②中層幹部建議名單提交黨支部研究決定;③校長宣布聘用名單,頒發聘書。2.中層幹部競聘上崗①教職工根據自身能力和意願,報考中層幹部,填寫意向書;(2)學校領導班子初選後,確定候選人名單;(3)考生在全體教師會上進行預約說明;(4)全體教師輿情測評和學校領導小組綜合評價,提出中層幹部建議名單,提交學校黨支部研究決定。⑤校長宣布中層幹部聘用名單,頒發聘書。第十五條:凡願意受聘的教職工,應根據崗位設置、工作條件和自身能力特長,於每年6月初提出聘用申請並填寫意向書。校長根據下壹學年的工作需要和教職工自身特長及申請,初步提出聘用計劃,提交學校領導小組討論後確定聘用計劃。7月10日簽訂聘用合同,發放聘書。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限。教師壹般有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壹般有3-5年。在此基礎上,實行崗位聘任制,聘期為壹學年;聘用合同期滿,即行終止,雙方同意續簽聘用合同。由教育委員會任命或選舉產生的學校領導,可以用任命文件或選舉結果的正式文件代替聘用合同,其聘用期限視合同期限而定。第十七條教職工的意願與校長的意見不壹致時,教職工應當顧全大局,服從校長的安排。第18條:未達到相應專業最低課時的員工應被分配多份工作。第十九條學校有權辭退,員工有權拒絕錄用。辭退和拒絕錄用,應按規定報教委辦理手續。聘任期間,因工作需要,校長可根據聘任程序調整其工作崗位和任務。七。第二十條教師取得聘書,即視為受聘。被錄用人員應辦理以下手續並接受考核。1.簽訂雇傭合同。教職工應聘後,首先要和校長簽訂聘用合同。2.頒發聘書。簽訂聘用合同後,由校長向受聘人員頒發聘書;聘書以約見的形式發出。3.設定長期目標。根據聘用合同和具體崗位職責,結合本人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受聘人員制定切實可行的任期目標,作為任期考核的重要依據。4.每學期對聘用人員的德、能、勤、績進行綜合考核,作為其續聘的依據。5.考核結果記入個人工作檔案,並與評職、晉職、續聘、晉級、評優掛鉤。八、低評高評低聘第二十壹條:對工作表現突出、成績顯著,具備上壹級教師職務任職資格,能夠履行上壹級教師職責的教師,可以試行低評高聘,聘任後待遇差別由學校自行解決;教師因工作態度、工作責任或工作質量問題,不能很好地履行職責,可以試行高評低聘(考生原則上可以試行高評低聘)。低評高聘或高評低聘必須經過學校職稱評審組評審。報教委批準後聘任校長實施(內部聘任條件另定)。九。試用、待聘、辭退、流動、內部退休、辭職、拒聘、辭退人員的確定第二十二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試用工作人員。1、工作態度不端正;2.教育教學能力薄弱;3.有償家教或私人學生;4.任職期間經考核不認真履行職責的;5.上學期考試不及格的人;6.參與非法傳銷或炒股;7.其他不適合從事教育工作的教學工作者。第二十三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學校可以待聘或者解聘。1.連續從業滿兩年或者連續從業滿兩年的;2.連續兩個學期考試不合格的;3、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並產生嚴重影響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觸犯法律的;4.不認真履行職責,教育教學效果差,學生和家長反映強烈的;5、無理取鬧,挑撥離間,拉幫結派,挑起事端,嚴重影響學校正常工作和教職工團結的;6.在聘用期間,未經學校同意,在另壹單位兼職的;7.不履行合同,經教育和幫助仍不改正的。8.無故曠工十五天的;9、嚴重失職,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10.嚴重違反師德,給師生造成惡劣影響的;11、犯有其他嚴重錯誤,受到紀律處分的;12、未經學校同意自費考入學校脫產或業余學習的。第二十四條:流動:未受聘繼續在我校任教的,由校長提名,經學校黨支部討論同意。第二十五條退休: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因學歷、任職資格、身體狀況等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的教職工,由學校提出對象,本人同意;或者應教師本人要求,學校同意,並經教委批準,可以在校內退。第二十六條:辭職:被聘用人員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允許辭職:(1)學校在合同期內有違反合同條款的行為,本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2)經批準出國留學、深造或定居的;(3)本人符合照顧夫妻分居政策,經組織同意已調離;(4)在聘用期間,本人面臨不可克服的特殊困難,確實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第二十七條:拒絕錄用。1、在聘任過程中,教職工應服從大局,積極應聘,有特殊原因和正當理由,也可以拒絕聘任。(但服務期未滿的高校畢業生和拒絕聘用後將直接影響學校正常工作的教職工不得提出拒絕聘用的要求)。2.無正當理由,既不接受學校聘任,又不服從學校工作安排的,按拒絕錄用處理。第28條:解雇:對於職業道德差、工作態度差、不遵守學校規章制度、不履行職責的考生,報教委批準後可辦理辭退手續。2.待業兩年仍不能上崗或待業期間兩次拒絕從事學校就業的,經教委批準後,可辦理辭退手續。十、對試用、待聘、流動、辭退(解聘)、內退、辭職、拒絕錄用人員的處理辦法第二十九條:校內試用。試用期壹般為壹學年或壹學期。如果在試用期內,工作態度和工作能力有了顯著提高,可以轉崗就業。否則將轉為待崗就業。試用期內,崗位(等級)工資(即工資的70%,下同)和政策補貼照常發放;津貼工資(即工資的30%,下同)根據考核結果發放,同等情況下應比正式錄用人員低10-20%;浮動工資(結構工資制浮動部分,教育教學成果獎除外)、年終考核獎(政府撥付的年度獎金、學校發放的年終考核獎和學期考核獎,下同)、節假日福利均享受同等工作量的50%。同時也不能參加當年的崗位評價。第三十條:校內就業。等待期壹般為壹年。壹般情況下,考生由學校安排臨時工作,也可以自行聯系調動工作。服從安排的,其崗位(等級)工資和政策性補貼照常發放;津貼工資根據考核結果發放,最高不超過本人津貼工資的60%;浮動工資、年終考核獎勵、節日福利全部停發。不服從者,視為拒絕錄用。同時也不能參加當年的崗位評價。第31條:系統中的流程。不適合在我校繼續任教的失業教師,經校長提名,學校黨組織討論決定,可向教委申報。教委會在體制內協調流動或者聯系自己,在體制內動員。流動壹般在每年暑假進行壹次,名額控制在教職工總數的2%左右。教師不服從流動,將被退回原學校待聘。(制度中的浮動對象是指非在編教師,正常調動的除外)第三十二條:辭退(解聘)。由校長提名,學校黨組織討論同意,提前壹個月提出並報教委批準,學校不予安排工作。三個月內支付崗位(等級)工資和政策補貼。(三個月內可以聯系單位轉教育系統)。第四個月起,進入市人事局人才市場參加外系統招聘,停發工資。第三十三條:內退。對於男性55歲以上,女性50歲以上的教師和工作人員,他們很難勝任工作。學校提出對象,我同意或者我申請。經學校同意,教委批準,可以安排內部退休。除紹興市教委93號文件(1998)規定的政策外,學校將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發放壹定的生活補助。第34條:辭職:符合辭職條件者(未服完役的高校畢業生不得辭職),須提前壹個月書面通知學校,由學校按政策辦理。2.凡不符合辭職條件的。學校會按照以下規定處理。(1)教師違反合同擅自離崗的,承擔代課款(按每節課8-12元計算),並支付違約金2000元。(2)教師違約擅自離職,同時承擔違約責任,並在學校不發工資的前提下保留人事檔案三個月,三個月後自動離職。第35條:拒絕雇用:拒絕錄用必須在校長公布聘任名單壹周後向學校提交書面報告。學校批準後,可以向市教委申請體制內流動,但不允許轉出體制。2、拒絕錄用時間壹般不超過三個月,原則上不發工資。如有特殊原因,學校只發放拒簽期間的崗位(等級)工資和政策性補貼;三個月後必須求職或部門內調動,否則停發工資,自動離職。3、三個月內拒聘人員,在系統內找到校外接收單位,辦理調動手續後,即按原檔案工資到新單位,不補發已扣工資。4.不能參加當年的崗位評價。第36條:其他。患重病的工作人員,雖長期不在崗,但按檔取酬,享受50%的假期福利;因生育請假的,產假期間,檔案工資照常發放,假期福利100%。其他福利按相關政策文件執行。XI。調解與仲裁第三十七條:學校用工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學校黨組織會同工會進行調解。學校無法調解的重大糾紛,請市教委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提交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仲裁。本方案自教代會通過市教委審批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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