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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階段性降低失業和工傷保險費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進壹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促進就業穩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率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2023年5月1日起,繼續實施失業保險費率分階段降至1%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在各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統壹單位和個人的費率,個人費率不得超過單位費率。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有關實施條件,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

三、各地要加強對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基金運行情況的分析,平衡好費率下調和保險支付的關系,既要保證費率下調政策的落實,又要保證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確保制度安全、穩定、可持續運行。

四、各地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進壹步規範繳費比例、繳費基數等相關政策,不得出臺降低繳費基數、降低社會保險費等減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地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部門應按規定開展減費核算工作,並按月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性強,社會關註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動統壹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請將執行本通知的情況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報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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