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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限售股轉讓需要繳稅嗎

為了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定發展,我國對上市公司實行了特殊的稅收政策。《關於個人轉讓股票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第61號)規定:“從1997 1起,個人做市轉讓。關於限售股,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的《關於上市公司限售股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2010至1,對上市公司限售股轉讓所得減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1.新三板公司是上市公司嗎?

“新三板”全稱為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根據《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的規定,是“依法對非上市公眾公司進行監管”。可見,國務院明確將新三板公司定義為“非上市公眾公司”。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101號),其中也明確指出“新三板”(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以未上市公司股權為基礎,

二是適用新三板限售股轉讓稅收政策

根據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針對新三板交易中的涉稅事項,有明確規定的,適用具體文件規定;如無明確規定,根據《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市場建設涉及的稅收政策,原則上比照掛牌公司投資者稅收政策處理”。

如果參照上市公司稅收政策,關於限售股的規定還有兩個比較具體的文件,分別是《關於上市公司限售股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和《關於上市公司限售股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明確七種法定情形屬於上市公司限售股範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事實上,將新三板界定為非上市公司後,直接適用股權轉讓的壹般規定更符合邏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67號),以下七種情況征稅:(1)出售股權;(二)公司回購股權;(3)發行人首次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的股東將以公開發行的方式向投資者出售其股份;(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轉讓;(五)對外投資或者其他非貨幣性股權交易;(六)以股權清償債務;(七)其他股權轉讓行為。

同時,文件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限售股轉讓以及其他有特殊規定的股權轉讓,不適用本辦法”。由於新三板限售股沒有特別規定,從稅收政策適用的角度來看,新三板限售股轉讓適用67號文沒有問題。

三、新三板限售股範圍?

四。納稅地點與稅收風險

根據《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7號,2014),轉讓方為納稅人,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同時明確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為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對於“無正當理由申報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凈資產核定法和類比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因此通過協議轉讓“壹分錢”轉讓等“稅收籌劃”也面臨潛在的納稅調整風險。

總結:

目前國家出臺了新三板交易印花稅和個人分紅的稅收政策,但其他稅種等事項尚未明確;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文件精神,可以參照已經發布的針對滬深股市投資者的相關稅收政策。需要指出的是,近年來,股權轉讓引發的稅務糾紛越來越多。中稅提示,新三板交易雙方需要在交易前明確各自的納稅義務,同時交易雙方可以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進行壹定的稅收籌劃,降低交易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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