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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是什麽意思?

釋義:新設立的分支機構,當年不在新設立的分支機構所在地預繳分配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

匯總繳納,次年起由總機構分配在分支機構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出處:國稅發[2008]28號第十三條 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現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

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第壹章第五條(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

攤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國稅發[2008]28號本法規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

2012年12月27日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加強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征收管理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等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匯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國有郵政企業(包括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屬單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包括滯納金、罰款)為中央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鐵路運輸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壹)統壹計算,是指總機構統壹計算包括匯總納稅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二)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三)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四)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後,總機構統壹計算匯總納稅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後,多退少補。

(五)財政調庫,是指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國庫的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數調整至地方國庫。

第四條 ?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級分支機構,是指匯總納稅企業依法設立並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書),且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壹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機構。

第五條 ?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壹)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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