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是指在壹個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公歷65438+10月1至65438+2月31,下同),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按照出口退(免)稅政策和《出口退(免)稅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上壹年度及以前年度的出口企業進行處理。
通過出口退(免)稅清算,壹方面可以全面檢驗出口企業和退稅機關自身在壹個退稅年度內執行國家出口退(免)稅政策的情況和管理質量,發現存在的問題和漏洞,明確改進方向,提高出口退(免)稅管理質量;另壹方面,要對清算期出口企業的退(免)稅、多退(少退)稅進行清算,摸清退(免)稅家底,為準確分析清算年度退稅計劃執行情況和編制下壹年度退(免)稅計劃提供依據,為同級和上級領導決策服務。
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任務艱巨,責任重大。清算工作的完成直接影響下壹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工作的開展。其中,上年應退稅額和結轉下年的退稅額是總局分配和下達下壹年度出口退稅計劃的重要依據;以前年度應免征而未結轉下年的免稅額,也是總局下達和調整下壹年度稅收收入計劃的依據之壹。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層層把關,層層負責,確保清算申報數字的準確性,不得弄虛作假申請退稅計劃。如上報數據不實,壹經發現,總局將在上年下達的年度出口退稅計劃基礎上扣減下壹年度出口退稅計劃,並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二、清算方式
清算方式有兩種:(1)壹是出口企業根據退稅機關的要求自行進行清算,並將清算自查報告、清算單等清算資料報退稅機關審核確認;(2)退稅機關直接清算出口企業。
三。清算的內容和要求
(壹)清算的時間和範圍
清算的時間範圍:出口企業上壹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以及上年應退而結轉的退(免)稅。
清算企業範圍:包括所有上年度有出口退(免)稅業務的企業。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退稅機關應及時清算出口企業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
1.出口企業停業、歇業、破產、搬遷、工作調動、合並、分立等經營變化。出口企業的某些原因;
2.出口企業違反國家有關政策法規,被國家有關部門停止或暫停出口壹定時間的。
(二)在清算過程中,應重點核查以下幾個方面:
1.出口企業(包括外貿、工貿企業和自營、委托出口貨物生產企業,下同)是否從事“四自三無”業務,涉嫌騙取出口退稅。如果存在涉嫌騙稅的問題,需要壹查到底,不受清算時間限制。存在重大涉嫌騙稅問題的,應及時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2.出口企業為退稅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專用稅票和出口收匯核銷單是否規範、真實、有效,是否存在偽造、變造、非法購買、虛開等欺詐問題;在具體退(免)稅過程中,單證是否真正壹致,單證是否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專用稅票等電子信息壹致;
3.出口貨物退稅率是否準確,是否嚴格按照總局下發的退稅率庫辦理退稅。出口退稅率是否嚴格按照出口貨物報關離境日期調整。多繳的稅款依法扣除,少繳的稅款予以退還;
4.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的計算是否準確;應稅離岸價格是否正確;
5.生產企業是否已出口但未申報“免抵退”;
6.未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有關單證的生產企業出口是否按規定納稅;
7.借款及關聯企業已辦理的退稅是否已全部收回並按規定入庫;
8.是否有出口卷煙免稅計劃;
9.國內企業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通過國際招標中標的機電產品退稅申請書所附文件是否齊全完整;貸款性質是否屬於有限的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10.實行A、B類退稅管理的出口企業是否已收齊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全部退稅憑證;清算時出口收匯核銷單等退稅憑證是否已全部抵扣;
11.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是否準確;
12.外貿出口企業以“進料加工”方式進口減免稅原材料、零部件並轉售給其他企業加工時,這些銷售料件的應納稅額是否在出口企業當期辦理的出口退稅中扣除,是否存在漏扣、少扣等問題;
13.存在未指定外貿出口企業出口貴重貨物退稅問題;
14.是否存在出口不允許退稅的貨物或者免稅貨物進行退稅的問題?
15.出口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是否向退稅機關辦理了申報手續,繳納或抵扣了稅款;
16.出口企業是否按期結匯,出口企業申報退稅時遠期結匯(180天以上)的出口貨物是否附有外貿部門出具的遠期結匯證明;
17.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調整變化情況,需要重點清算的其他內容。
三。清算要求
1.清算期間,所有未收到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單)和出口外匯核銷單的出口貨物,以及海關和外匯電子信息無法匹配審核、對貨物來源有疑問的出口貨物,壹律不得出口。生產企業應填寫《生產企業免稅、信貸、退稅函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並在清算期間向退稅機關申報,由退稅機關審核確認後備案,退稅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出口企業未在清算期內申報的,清算期結束後,退稅機關不予受理。具體來說:
對列入《外貿(工貿)企業備案表》的出口貨物,應在清算年度6月30日前完成退稅單證制作,海關、外匯電子信息證明審核通過或收到批復無問題,辦理退稅;無法核對退稅單證或海關、外匯電子信息,且在此期間未收到回復且出口企業未能提供證據的,退稅機關將不再辦理該出口貨物的退稅;
對生產企業已備案的上壹年度出口貨物,另行實行“免抵稅”管理措施。對生產企業已備案並於次年6月30日前收到全部單證的出口貨物,稅務機關按免退稅總額審批免稅。計算公式如下:
允許稅額=免稅和退稅總額;
免退稅總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退稅率-免稅進口料件應稅價值×出口退稅率。
對次年6月30日前未收到全部單證的出口貨物,稅務機關按國內貨物辦理退稅。
2.清算工作必須在次年3月31前完成。清算結束後,退稅機關不再受理上壹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申請和申報備案。上年出口貨物是指出口企業6月65438+10月1至2月1申報出口的貨物,出口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啟運時間為準;
3.出口企業向退稅機關報送的清算資料應由企業法人審核簽字(蓋章)並加蓋企業公章。發現出口企業填報的清算資料不完整、清算資料印章不全、清算表項目遺漏或填寫不正確的,退稅機關應將清算資料退回企業重新填報;
4.清算中,出口企業未提供相關財務賬冊和清算資料,不配合退稅機關清算工作,致使退稅機關不能按時完成清算任務的,退稅機關應在企業清算期內暫不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業務,直至企業清算工作結束。企業清算時間可不受規定清算結束時間的限制,但退稅機關應在報送國家稅務總局的清算報告中予以說明,並在今後企業清算結束後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5.清算期間,出口企業應繳納的稅款必須按期繳回倉庫。逾期不繳納的,按照欠繳稅款按日加收滯納金。
6.清算過程中,如發現出口企業未如實申報清算情況,弄虛作假,有出口退稅違法行為的,要徹底查處,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7.清算期內退稅機關辦理的“備案表”中的上年退(免)稅和出口貨物退(免)稅應分別審批,分別核算,不得與清算期內新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相混淆;
8.退稅機關應建立出口退稅清算檔案管理制度,明確劃分出口企業和稅務機關應保存的清算資料,並裝訂成冊建立檔案。
四。清算表格
1.出口貨物退(免)稅速報
2.出口貨物退(免)稅匯總表
3.特殊政策退(免)稅結算表
4 .出口卷煙免稅統計年報
5.飼料加工轉口業務清算總結
6 .生產企業“免、抵、退”稅清算備案清單
7.外貿企業清算記錄清單
8 .外(工)貿企業出口退稅結算表
9.生產企業退(免)稅情況表
10.卷煙出口企業清算表
11.出口企業進口加工復出口業務結算表
每家出口企業清算結束後,退稅機關應向出口企業發出“清算通知書”。《清算通知書》的內容包括:出口企業名稱、企業性質、清算範圍、企業當年出口量、主要出口品種等。、出口企業清算後應收到的退稅款、已退稅款等資料;清算中發現的問題、多付、少付、退款金額錯誤及原因分析;清算結果和意見。
動詞 (verb的縮寫)清算報告
時間要求:
清算期間和清算結束後,按照《通知》要求,退稅機關將清算結果書面報告和清算表報送國家稅務總局,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質量要求:
1.清算報告應全面、客觀、準確地報告本地區出口退(免)稅清算的組織實施情況、退(免)稅情況、清算中發現的問題、處理結果和建設性意見;
2.清算報告的文字應當精煉,結構應當嚴謹;報表口徑壹致,內容完整,邏輯關系正確,數據源統計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