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壹)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由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復印件;
(四)有獨立生產經營權、獨立財務核算、定期向發包方或出租方支付承包費或租金的承租人,應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承包租賃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五)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工程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給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第十壹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農村流動攤販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
擴展數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主要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生產經營地址、登記類型、核算方式、生產經營範圍(主營業務和兼營業務)、發證日期、證件有效期等內容。
第十七條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稅務機關應當在其稅務登記證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稅務機關不再核發扣繳稅款登記證。
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免於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簽發扣繳稅款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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