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
虛開增值稅對當事人有什麽經濟利益?對社會有什麽危害?按照法律的規定,虛開增值稅發票價值多少才夠叛國罪?具體刑法怎麽判?
分析: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在沒有任何購銷事實的情況下,為他人、為自己或者為他人介紹、介紹他人開具發票的行為。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我國稅制改革後新出現的犯罪。
增值稅是對生產、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過程中實現的合法增值征收的壹種稅。所謂法定增值額,是指理論增值額。理論增加值是指企業或個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新創造的價值部分,即扣除生產中消耗的生產資料的轉移價值(C)後相當於商品價值(C+V+M)的余額(V+M),主要包括工資、利潤、利息、租金和其他增值費用。法定增加值,是指企業或者個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新創造的商品價值,扣除稅法規定的物質消耗項目後的余額。
由於各國稅法差異較大,各國增值稅法律規定的增值額不盡相同,理論增值額也不盡相同。比如,有些國家為了鼓勵擴大投資,允許在當期壹次性扣除所購固定資產價值部分包含的稅款,而不管它會消耗多久,從而相應減少增值;有的國家人力很多,不鼓勵設備更新太快,規定固定資產價值不允許抵扣,增值也就相應擴大了。
世界各國的增值稅制度根據各自的經濟和財政狀況而有所不同。根據增值稅的稅基,增值稅可分為三種:生產增值稅、收入增值稅和消費增值稅。
生產增值稅。即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價值。就全社會而言,征稅的依據既包括生產資料,也包括消費資料,相當於所生產的固定資產和各種消費品的總產值,即征稅範圍與國民生產總值相壹致,故稱為生產性增值稅。由於固定資產未納入抵扣範圍,生產型增值稅在壹定程度上仍存在階梯式流轉稅的種種弊端,但對有機資本構成低、勞動密集型生產的行業或企業有利。因此,在經濟不發達的國家,雖然為數不多(只有中國和印尼),也選擇生產性增值稅。
收入型增值稅。即征收增值稅時,只允許扣除固定資產折舊。就整個社會而言,計稅依據相當於國民收入,所以稱為收入型增值稅。與消費型增值稅類似,用於生產的固定資產也是允許抵扣的,只是抵扣的時間和方式不同。前者只允許在納稅期間扣除固定資產當期折舊,後者是壹次性扣除購入的固定資產。
消費增值稅。即在征收增值稅時,允許壹次性抵扣全部購進的固定資產。就整個社會而言,征稅的對象僅限於消費資料,所以稱為消費導向型增值稅。由於允許購買的固定資產價值壹次性扣除,消費型增值稅不僅計算簡單,而且可以徹底消除重復征稅,促進設備更新,推動技術進步。
世界上實行增值稅的國家壹般實行消費型或收入型增值稅。中國屬於生產型增值稅。
增值稅是壹種以營業額為基礎,運用稅收抵扣原則計算征收的流轉稅,最終由消費者承擔。增值稅有以下優點:有利於貫徹公平稅負原則;有利於生產經營結構的合理化;有利於擴大國際貿易。自1954在法國引入以來,已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行了增值稅。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國稅部門根據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需要而設置的專用發票,同時記載貨物或者服務的價格和繳納的增值稅。它不僅具有記錄商品或勞務銷售情況作為財產收支憑證的功能,而且是記錄賣方納稅義務和買方進項稅的依據,是買方抵扣稅款的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壹般分為四聯,第壹聯為存根聯,由賣方留存備查;第二聯是發票聯,買方記賬用;第三個環節是抵扣環節,由買方交給稅務機關作為抵扣稅款的憑證;第四種是記賬本,賣方記賬時使用。增值稅發票的內容主要包括發票名稱、號碼、序號、買方單位、地址、稅務登記號、稅額、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等。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國家稅收損失的計算
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為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為自己虛開增值稅發票,為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介紹他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國家稅收損失五十萬元以上,在調查終結前無法追回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因此,是否對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是能否以虛開增值稅發票罪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標準。如何計算虛開增值稅發票給國家造成的稅收損失,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
(1)虛開增值稅發票犯罪給國家造成損失的計算。
壹般情況下,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給國家造成的損失很容易計算。但是,對於行為人為自己虛開進項發票,為他人虛開費用發票,如何計算給國家造成的損失,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不同的看法。
第壹種意見認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既包括為自己虛開,也包括為他人虛開,因此給國家造成的損失應為虛開給他人的銷項稅額與虛開給自己的進項稅額之和。
第二種意見是,被告經營皮包公司,不做任何業務,造成的損失只計算為他人虛開銷項稅,不計算為自己虛開進項稅,因為他沒有向國家納稅的義務。
第三種觀點認為,如何計算給國家造成的損失,關鍵是看行為人是否有經營活動。如果虛開進項增值稅發票以抵扣自己實際經營的稅額,進項稅額也應記入給國家造成的損失額;否則,只計算為他人虛開的銷項稅。
以上三種觀點,第壹種顯然是錯誤的。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銷售者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減去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買方購買貨物或者接受應稅服務時,買方支付或者承擔的增值稅為進項稅,可以從銷項稅中抵扣。從這壹規定可以看出,向國家繳納增值稅的問題,只有在實際經營活動發生時才發生,即只有行為人有實際經營活動,並以虛開的增值稅發票抵扣,才會發生國家稅收流失。第壹種觀點沒有考慮行為人是否有實際經營活動,因此是不正確的。第二種觀點接近第三種觀點,但第三種觀點更全面。如果行為人不僅為他人虛開費用增值稅發票,而且有實際業務,其實際經營銷售的貨物用他人或自己虛開的增值稅進項發票抵扣,給國家造成的損失為其虛開的銷項發票的付款人抵扣的稅款加上自己或他人虛開的進項稅款和已向國家申報抵扣的稅款之和。在司法實踐中,由於虛開增值稅發票給國家造成的損失有不同的計算方法,對被告人的量刑也有所不同。下面詳細描述三個典型案例。
案例壹:1994年7月至1995年6月,被告人徐利用浙江紹興雅德惠時裝有限公司,非法購買蓋有紹興中興紡織有限公司印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謀取非法利益,先後給予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對外經濟貿易公司、湖南絲綢進出口公司等16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6份,價稅合計5483萬元,其中可抵扣796萬元。案發時,收款人已在當地稅務機關抵扣稅款或騙取出口退稅10,稅款合計200萬元。期間,徐為抵扣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產生的應納稅額,利用非法購買的蓋有紹興中興紡織有限公司印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6張,其中除1張因不符合規定退回外,抵扣5張,價稅合計31萬元,其中稅額450余萬元。徐非法獲取開票費654.38+0萬元。案發後,檢察機關從徐處追繳贓款人民幣410000元及空調。壹審法院判決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給國家造成損失650余萬元,即收款人從稅務機關抵扣或騙取的200萬元加上虛開並為自己抵扣的450萬元。
在案例2中,被告姚是個體經營戶。1997年4月,姚與妻子朱(在逃)得知杭州華東電線電纜市場招商引資,市場管理松散,便萌生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邪念。同月,姚某從他人處購買新昌三環物資開發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朱某為三環公司開委托書。朱持上述文件在電線電纜市場開辦了三環公司杭州營業部。經營部成立後,姚、朱於5月至9月期間,以1997從他人處購買空白增值稅專用發票數十份。姚本人使用發票32張,價稅合計22393536元,稅金3253761元。上述發票由朱拿去電線電纜市場抵扣他人虛開的銷項增值稅應納稅款。據姚交代,姚、朱在電線電纜市場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932份,價稅合計約2500萬元,他們與朱* * *非法獲利20余萬元。銷項稅與進項稅的差額已由朱繳納。壹審法院沒有認定姚為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並抵扣他人的行為,而是認定姚虛開增值稅發票給國家造成的損失為3 253 761元,即他為自己虛開並從稅務機關抵扣的稅款。據此,壹審法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被告人姚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例三1996 65438+2月,被告人余某使用從楊(在逃)處取得的《樂行機電設備物資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在杭州華東電線電纜市場開設樂行機電設備物資公司杭州分公司,並擔任該公司對外經營的負責人。在經營活動中,於某於2014年2月1997日至2014年9月1997日,以嘉興市機電設備總公司電氣設備分公司名義,虛構嘉興市森達工貿實業公司名義,多次開具18浙江省專用發票,價稅合計人民幣65448元。余到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上述稅款。壹審法院認定被告人余某虛開增值稅發票,給國家造成損失2388419元。據此,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上述三起案件中,壹審法院對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給國家造成的損失數額認定錯誤。第壹種情況,被告徐沒有實際經營活動。如有經營活動,他為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收取開票“手續費”。就其沒有實際經營活動而言,沒有向國家繳納增值稅的義務。所以我們在計算虛開增值稅發票給國家造成的損失時,只能計算別人已經向國家申報抵扣的那部分增值稅發票。徐在給別人虛開發票的同時,也在給自己虛開發票。但由於其沒有實際經營活動,為自己虛開增值稅發票只是壹種犯罪手段,因為虛開給他人的增值稅發票就增值稅發票本身而言是真實的,是從稅務機關領取的。為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後,有向稅務機關納稅的義務。被告人徐為逃避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要求他人或自己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抵扣因虛開支出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應繳納的稅款。如果銷項稅和進項稅有差額,被告徐仍需補交差額。本質上,作為犯罪手段向國家繳納的那部分稅款,是從他人虛開費用的增值稅發票中取得的“手續費”中支付的。因為它沒有實際的商品交易,所以不存在所謂的增殖,即沒有向國家納稅的義務。這部分稅收,不僅不能記入虧損,而且已經上繳國家的部分也要從虧損中扣除。但在第壹種情況下,我們不知道被告徐是否向稅務機關納稅。所以我們在計算損失時不考慮這部分。但有壹點是肯定的,我們不應該把被告人徐為自己虛報冒領的稅款,然後向稅務機關申報,作為給國家造成的損失。因此,徐給國家造成的損失數額為其為他人虛開並已申報扣除的200萬元。
案例二與案例三實質相同,即壹審法院對虛開增值稅發票給國家造成的損失計算錯誤,認為只要犯罪嫌疑人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就是給國家造成的損失金額。在案件2和案件3的審理中,法官走訪了杭州市國稅局拱墅分局和浙江省國稅局征求意見。當時國家稅務局有兩種意見。第壹種意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批復》(國發(1995)第415號),虛開的銷項發票壹經開具,應全額征稅。本案中,雖未查明被告人姚虛開增值稅發票,但姚實際使用虛開的進項稅額抵扣了銷項稅額,即使銷項發票的受票人沒有抵扣稅款,只要姚虛開進項發票到拱墅區國家稅務局抵扣,就在拱墅區造成了損失。第二種意見是,關於虛開進項稅抵扣銷項稅如何計算國家稅收損失,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需要國家稅務總局和最高法院研究決定。第壹種意見因為所依據的文件沒有規定用虛開的進項稅抵扣銷項稅的情形,而隨意下結論,顯然是不負責任的。第二種意見也是缺乏分析,因為國家沒有明文規定得出不可知的結論。
當然,上述稅務機關的兩種意見都是不正確的,具體原因之前已經討論過了。但是,這反映了壹個普遍現象。很多專業人士不知道如何計算虛開增值稅發票給國家造成的損失,導致偵查機關無法把握偵查重點,司法機關無法準確對被告人進行量刑。案件二、案件三中,偵查機關未對被告人姚、於的增值稅發票及付款人抵扣情況進行調查,故壹審判決認定案件二、案件三中認定的事實不清,量刑不予準許。從第二起案件來看,被告人姚也稱其虛開銷售發票932張。應該說偵查機關是有線索可查的。壹審法院在未查明被告人姚、於虛開增值稅銷項發票、受票人抵扣稅款的情況下,判處被告人姚、於死刑,是非常錯誤的。對於案件2、3,二審法院發回壹審法院重審。
(2)是否構成向小規模納稅人虛開增值稅發票罪,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數額如何計算?
比如具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的公司經理李,不具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的小規模納稅人張,在交易時如實開具增值稅發票,是否可以認定為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對此有兩種不同的看法。壹種觀點認為,李為他人開具增值稅發票,因他人有實際交易,他只是代為開具,並非虛開增值稅發票;另壹種觀點認為,小規模納稅人不具備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稅率為6%,而非17%。李為他人開具增值稅發票,使他人適用17%的稅率,屬於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因為買方無疑是用李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從國家賺取了165438。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即李不應為他人開具增值稅發票,讓他人從國家抵扣11%的稅款,實質上符合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本質。相應的,李虛開的稅額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