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按協議價收取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
受托方將商品銷售後,應按實際售價確認為銷售收入,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並向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如果代銷過程中,由委托方開具發票給受托方,在由受托方開具發票給客戶,這時候,委托方和受托方,都要按照正常的購銷做賬並計算增值稅進銷項繳納增值稅 。如果代銷由委托方直接開發票給客戶,然後另外向受托方支付手續費,這時候委托方交增值稅,受托方不交增值稅。
擴展資料:
增值稅征收通常包括生產、流通或消費過程中的各個環節,是基於增值額或價差為計稅依據的中性稅種,理論上包括農業各個產業領域(種植業、林業和畜牧業)、采礦業、制造業、建築業、交通和商業服務業等。
或者按原材料采購、生產制造、批發、零售與消費各個環節。壹種銷售稅,屬累退稅,是基於商品或服務的增值而征稅的壹種間接稅,在澳大利亞、加拿大、新西蘭、新加坡稱為商品及服務稅(Goodsand Services Tax, GST),在日本稱作消費稅。
增值稅是法國經濟學家 Maurice Lauré於1954年所發明的,法國政府有45%的收入來自增值稅。增值稅的征稅範圍包括銷售(包括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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