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提現以下六方面:
壹、增值稅:
1、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2、其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征稅範圍註釋〉的通知》附件規定: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註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
農業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
二、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就包括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三、個人所得稅:
1、關於青苗補償費暫免征收的規定鄉鎮企業的職工和農民取得的青苗補償費,屬種植業的收益範圍,同時,也屬經濟損失的補償性收入,因此,對他們取得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下同)、牧業稅征稅範圍並已征收了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不屬於農業稅、牧業稅征稅範圍的,應對其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兼營上述四業並四業的所得單獨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則辦理,對於屬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應與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合並計征個人所得稅;對於四業的所得不能單獨核算的,應就其全部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3、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停止征收農業特產稅,改為征收農業稅後,對個體戶或個人取得的農業特產所得,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4、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後,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範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車船使用稅:
1、拖拉機專門用於農業生產的,免征車船使用稅,主要從事運輸業務的應征稅,具體界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2、載重量不超過1噸(1噸或1噸以下)的漁船,可以免征車船使用稅。超過1噸而在1.5噸以下的漁船,可按照非機動船1噸稅額計算征收車船使用稅。為了避免與1噸免稅漁船混淆,可在稅票上註明實際載重量,以備查考。
五、印花稅:
代購、代銷“國務院市場調節糧”協議書免征印花稅。
六、城鎮土地使用稅:
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擴展資料
農業稅於2006年1月1日起取消。
2006年2月22日國家郵政局發行了壹張面值80分的紀念郵票,名字叫做《全面取消農業稅》,以慶祝從2006年1月1日起廢止《農業稅條例》。
這意味著,在我國沿襲兩千年之久的這項傳統稅收的終結。作為政府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舉措,停止征收農業稅不僅減少了農民的負擔,增加了農民的公民權利,體現了現代稅收中的“公平”原則,同時還符合“工業反哺農業”的趨勢。
從1992年開始,中國改革開放正式對農業體制進行改革,2006年廢除延續千年的農業稅,標誌中國進入改革開放轉型新時期。
取消意義
是對農民的壹種解放。在中國,農業征稅、繳稅成本太大,這種成本有時候甚至超過了稅收本身。以農業稅為載體,派生出從農民、農村、農業攝取剩余的稅費的品種多得令人眼花繚亂。農業稅的取消,使這種到處向農民伸手的體制得到了根本性的改變;更為重要的是,現行的農村稅制,是在城鄉二元結構下設立的。
這種兩線並行的稅制結構,再加上城鄉發展水平的不平衡,對中國農民形成了極不公平的稅收負擔。中國由7%的主稅及其20%的附加合成的農業稅稅率達8.4%。據了解,對特定人群進行稅收,這種情況只有在中國才存在。因此,取消農業稅政策的提出,更多的是壹種制度性的變化,是中央對城鄉經濟和社會發展不平衡政策做出的重大調整,是對農民在稅負上與城市居民平等地位的恢復。
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官網——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