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官渡區代理記賬:國家稅務總局第77號公告,發布《印花稅管理規定》,自明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

官渡區代理記賬:國家稅務總局第77號公告,發布《印花稅管理規定》,自明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

最新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發布《印花稅管理條例(試行)》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77號

為進壹步規範印花稅管理,方便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印花稅管理規定(試行)》,現予公布,自2017 1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 165438+10月29日

印花稅管理條例(試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印花稅管理,方便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除證券交易以外的印花稅稅源管理、稅收征收、減免稅、退稅管理、風險管理等事項,其他管理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印花稅管理應當堅持依法治稅,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堅決維護稅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切實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優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納稅負擔,加強部門協作,提高印花稅征管質量和效率,實現稅收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稅源管理

第五條納稅人應當如實提供並妥善保管印花稅完稅憑證(以下簡稱“應稅憑證”)等相關納稅資料,統壹設置、登記和保管印花稅完稅憑證登記簿(以下簡稱“登記簿”),及時、準確、完整地記錄應稅憑證的收取情況。

登記簿的內容包括:應納稅憑證的種類、應納稅憑證的張數、簽署憑證的當事人(或收款人)姓名、簽署(收款)日期、應納稅憑證的金額、張數等。

應納稅憑證的保管期限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稅務機關可以與銀行、保險、工商、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利用相關信息加強印花稅稅源管理。

第七條稅務機關應當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廣泛宣傳印花稅政策,加強納稅指導,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納稅遵從度。

第三章稅收征收

第八條納稅人在開具、領取或者使用本條例所列的應納稅憑證以及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憑證時,為納稅義務人。由他們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和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對應的稅目、稅率自行計算應納稅額,壹次性購貼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

九條壹憑證的應納稅額超過500元的,納稅人可以在憑證上粘貼稅收繳款書和完稅證明中的壹種,或者由當地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貼納稅標記,以代替貼花。

第十條需要頻繁貼花的同類應稅憑證,由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采取按期征收申報印花稅的方式。匯總申報繳納期限不得超過壹個月。

按期匯總繳納方式的,壹年內不得變更。

第十壹條納稅人應當據實計算繳納印花稅。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

第十三條稅務機關應當對不同行業納稅人的納稅情況、主營業務收入和應稅合同簽訂情況進行統計計算,評估各行業印花稅的納稅狀況和稅負水平,確定本地區不同行業的應納稅憑證核定標準。

第十四條經批準征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為壹個月;稅額較小的,納稅期限可以為壹個季度,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人應在納稅期滿之日起15日內,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統壹制定的納稅申報表,申報繳納核定的印花稅。

第十五條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或者因生產經營發生變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據,經核實後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時,應當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註明核定征收方式和納稅期限。

第十七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印花稅基礎數據庫,包括行業和家庭的印花稅繳納信息,確定科學的印花稅評估方法或模型,及時合理地做好印花稅征管工作。

第十八條根據印花稅征收管理的需要,本著加強源頭控制、方便納稅人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委托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24號,以下簡稱《委托征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稅務機關可委托銀行、保險、工商、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代征借款合同和財產保險。

第十九條稅務機關和委托代理人應當嚴格按照《委托代理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各自的職責。違反規定的,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印花稅征管的部門協作,實現相關信息共享,構建綜合治稅機制。

第四章減免稅和退稅管理

第二十壹條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條例》和有關規定做好減征或者免征印花稅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印花稅實行減免稅備案管理,減免稅備案材料包括:

(壹)納稅人減免稅登記表;

(2)登記冊的副本;

(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減免稅依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涉及印花稅減免備案管理的其他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3號,2015)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加蓋印花的,不得申請退稅或抵扣。

第五章風險管理

第二十五條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風險管理的總體要求》和《財產行為稅收風險管理的具體要求》開展印花稅風險管理,探索建立適合本地的印花稅風險管理指標,依托現代信息技術對印花稅管理風險點進行識別、預警和監控,做好風險應對工作。

第二十六條稅務機關應當將掌握的涉稅信息與納稅人申報(報)的稅收征管信息和減免稅信息進行比對,分析查找印花稅風險點。

(壹)將納稅人已繳納稅目印花稅的信息與相應的經營賬簿、權利和證照、應稅合同的應納稅額進行比對,防範該賬簿、證照、合同少繳印花稅的風險;

(2)將納稅人主營業務收入與核定應納稅額進行比對,防止納稅人少繳核定印花稅。

第二十七條稅務機關應當充分利用稅收征管系統中的現有信息、第三方信息等資源,不斷加強和改進印花稅管理,提高印花稅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2017+0+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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