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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知道怎麽定義“偷稅漏稅”嗎?

也許在大多數人的認知裏,只要妳少繳稅,就是偷稅漏稅。對於外行人來說,這種簡單的理解是無傷大雅的,但是對於我們財稅圈的人來說,不能這麽掉以輕心的理解,讓曼德理所當然。

什麽是偷稅漏稅?納稅人擅自偽造、塗改、隱匿、銷毀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報支出或者漏報、少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這就是偷稅。

我們可以看到,如果定性為偷稅漏稅,必須滿足“方法+結果”。未能支付少付的稅款是結果,但同時,不得不使用壹些“方法”。

那麽這些“方法”是什麽呢?

1.擅自偽造、塗改、隱匿、銷毀帳簿、憑證。

2、在賬簿中,支出多列或收入少列或不列。

3.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絕申報納稅的。

4.做虛假的納稅申報。

很多稅務人員會把“虛假納稅申報”等同於“虛假納稅申報”。壹旦看到企業報稅的稅務數字有誤,都會按照“虛假申報=虛假報稅”來判斷。我不知道如何恰當地把絕大多數被調查的企業關進逃稅的籠子裏。

稅收征管法解釋如下。所謂虛假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在納稅申報過程中,制造虛假信息,不如實填報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告等納稅資料的行為。

這裏所說的“制造虛假資料”和“提供虛假資料”,其實已經充分說明,並不意味著申報數字錯誤就可以認定為虛假納稅申報。還需要在某些行為中表現出其“主觀故意”。

因此,在實際情況中,如果沒有企業造假的證據,在虛假申報的情況下不確定偷稅更為合適。畢竟稅收政策復雜,別說企業,就連專門搞檢查的稅務幹部也不敢說能100%正確填寫申報表,企業政策不太了解的情況非常普遍。“法律不是超越任何人的權力”。我認為,只有以謹慎的態度對待偷稅行為的認定,才能正確貫徹立法的初衷。

以上是對所謂“偷稅漏稅”的解釋。如果妳是財務人員或者公司老板,壹定不能說少繳稅就是偷稅漏稅,這是不專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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