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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河北省擁軍優屬條例(全文)

2018河北省擁軍優屬條例(全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保證國務院、中央軍委《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實施,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軍人)、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享受養老待遇的其他人員,是本辦法規定的養老待遇對象,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享受養老待遇。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的問題,保證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負擔。 並確保撫恤優待標準不低於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水平不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和計劃生育、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部門以及有關行政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有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義務。

第五條全社會應當尊重和關心撫恤優待對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配合開展擁軍優屬宣傳活動,免費播放擁軍優屬公益廣告。

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進行捐助。捐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接收和管理,專項用於軍人撫恤優待事業。

第二章死亡撫恤金

第七條現役軍人死亡被批準為烈士、確認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由接到兵役通知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因公犧牲證明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因公死亡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並按規定發給持證人。

第八條持證人應當由烈士或者因公犧牲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予以扶助。

確定,並書面告知接到入伍通知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如果協商不成,應按以下順序簽發證書:

(1)父母(撫養人);

(2)配偶;

(三)子女,如有多個子女,發給長子。

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兄弟姐妹,有多個兄弟姐妹的,發給年長的兄弟姐妹。

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無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不發證明。

證書持有人確定後壹般不予變更。

第九條在辦證過程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現役軍人的身份、死亡性質、工資標準等事項以及烈士批準權限和現役軍人因公犧牲、病故確認權限有異議的,應當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與軍隊協商確認。

第十條發證後,由持證人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發放壹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由縣級財政支付。

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壹次性撫恤金分配數額由雙方協商約定,按照協商確定的數額支付;協商不成,按人數平均分配。

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無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對其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來源且生前由其扶養的兄弟姐妹,給予壹次性撫恤金。符合壹次性撫恤金發放條件的兄弟姐妹有兩個以上且協商約定壹次性撫恤金分配金額的,按照協商確定的金額發放;協商不成,按人數平均分配。

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無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和符合壹次性撫恤金發放條件的兄弟姐妹的,不發放壹次性撫恤金。

第十壹條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和病故軍人符合《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的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為符合法定條件的領取定期撫恤金人員出具證明,並從發放當月起按照規定標準發放定期撫恤金。

第十二條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有兩個以上戶籍不在同壹縣(市、區)的,其定期撫恤金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當地標準發放。

第十三條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因參加全國統壹招生考試進入全日制高等、中等學校就讀而遷移戶口的,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繼續發放定期撫恤金。

第十四條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搬遷時,由遷出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本人申請和戶籍證明辦理定期撫恤金轉移手續,負責發放當年定期撫恤金;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本人申請、戶籍證明、養老關系轉移證明、養老檔案,從次年6月5438+10月起,按照當地標準發放定期撫恤金。

第三章傷殘撫恤金

第十五條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應當在部隊辦理退役或者交接手續後60日內,持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退役證書、殘疾評定檔案和戶籍證明等相關材料,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遷入殘疾撫恤金關系。

第十六條。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及時鑒定傷殘性質和評定傷殘等級,退出現役後,其正式檔案中有原單位原負傷情況、治療情況和善後處理情況的記錄,或者持有原單位軍級以上單位指定的軍隊醫院出具的能夠說明致殘原因的疾病診斷書、出院小結或者正式病歷、病情檢查和實驗分析記錄的。

第十七條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殘疾情況惡化,原評定的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的。本人(其利害關系人的精神疾病患者)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的,可以重新評定傷殘等級。

第十八條殘疾軍人退出現役後,在辦理殘疾撫恤金關系遷入手續後,從次年起發放殘疾撫恤金。

申請重新評定和調整殘疾等級後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從重新評定和調整殘疾等級的次月起,發給或者增發殘疾撫恤金。

殘疾軍人,戶口遷出地的,由戶口遷出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發放當年的殘疾撫恤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辦理傷殘撫恤金關系遷入手續後,從次年1起發放傷殘撫恤金。

第十九條退出現役的壹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由國家給予終身供養,並在生活、住房、醫療等方面予以保障。其中,對需要長期醫療或者單身、不便分散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集中供養。

第二十條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需要配制或者修復假肢、三輪車等輔助器具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按照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壹條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舊傷復發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壹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由縣級財政支付。

第四章優待

第二十二條義務兵家屬在服現役期間,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給予優待金或者其他優待,優待標準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優待金發放所需資金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收取。

保留入學資格的畢業生、大學生和新生,在服義務兵役期間,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對其家庭給予優待。

第二十三條退出現役的壹級至六級殘疾軍人和退出現役的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退出現役的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門診費用,以及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活補助的病故軍人遺屬和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參戰退役軍人的門診費用,按照不低於年度殘疾撫恤金、定期撫恤金或者生活補助費總額的10%的標準給予補助,發給本人壹次性使用。

前款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範圍內住院醫療費用自付部分難以支付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城鄉醫療救助;城鄉醫療救助對象仍難以支付或本人不是城鄉醫療救助對象的,住院費用按個人自付20%至80%的標準給予補助。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門診費用和住院費用補助資金由縣級財政支付,省、設區的市財政部門按規定給予補助。

第二十四條撫恤優待對象到醫療機構就診時,憑有關證件,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減免費用。

第二十五條殘疾軍人退出現役後,除享受國家給予的特殊待遇外,同時享受當地社會殘疾人的相應待遇。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因所在企業破產而失業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協調有關單位安置。經協調仍難以找到工作的,失業和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可以進入當地人力資源市場求職。* *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優先為其免費提供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並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落實就業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撫恤優待對象開辦企業,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部門應優先辦理有關手續,並按國家規定減免稅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資金、技術、信息等方面支持撫恤優待對象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提高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條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在市內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享受優待,現役軍人和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遊覽公園、博物館和名勝古跡享受優待。采取具體措施。

該法由有關城市的人民政府和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條寡婦及其子女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教育優惠。

公辦學校對在讀烈士子女按規定免除學雜費,對寄宿生酌情給予生活補助。

現役軍人子女因工作需要轉學的,有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及時辦理轉學手續,並幫助其就近入學。

第二十九條退出現役的五級至十級殘疾軍人、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和病故軍人、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活補助的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人員,申請保障性住房或者農村危房改造的,在同等條件下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予以優先考慮。

第三十條經軍分區(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的現役軍人家屬,由部隊駐地公安機關解決。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部隊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接收並妥善安置;入伍前無工作單位的,由入伍地人民政府根據本人實際情況作出相應安排;對自謀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費用。

第三十壹條經軍分區(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駐縣(市)、沙漠地區、國家確定的三類邊遠地區和特殊困難地區的現役軍人家屬, 軍隊指定的壹、二類海島部隊符合隨軍條件但因就業、就學問題在部隊駐地不能解決而不能隨軍的,可在其戶籍所在地由農村戶口轉為城鎮戶口,其子女在當地優先接受教育。

第三十二條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人員,經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調查核實後,從確認身份的當月起,按照規定標準給予生活補助。

第三十三條對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人員,領取殘疾撫恤金、定期撫恤金或者生活補助後生活仍有困難的,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或者以其他方式給予救助。

申請城鄉低保時,前款規定的人員享受的養老金和生活補貼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實際需要,設立優撫醫院(門診)和光榮院,對依法享受撫恤優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孤寡老人進行治療或者集中供養。

優撫醫院和光榮院的建設、維護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五條享受生活補助的退休人員死亡後,其家庭增加六個月的原生活補助作為喪葬補助。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撫恤優待對象有兩個以上身份的,按照優先的原則,享受其中壹個身份的撫恤或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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