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擔省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委托的組織實施地方稅、* *稅享受和社會保險費、文化事業建設費等基金(費)的征收管理職責,力爭應收盡收。
(三)參與宏觀經濟政策研究,研究稅收負擔總體水平,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
(四)負責組織實施稅收征管體制改革,制定並監督實施稅收業務、征管制度。
(五)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納稅服務制度,制定納稅服務管理制度,規範納稅服務行為,制定並監督實施納稅人權益保護制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履行提供便捷、優質、高效納稅服務的義務,組織實施稅收宣傳和理論研究,組織實施註冊稅務師管理,規範稅務代理行為。
(六)組織實施對納稅人的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組織實施對大型企業的納稅服務和稅源管理。
(七)負責編制地方稅收長遠和年度計劃,開展稅源調查,加強地方稅收分析預測,組織減免稅等具體事宜。
(八)負責地方稅收管理信息系統的開發,制定地方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的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地方稅收信息化工程建設。
(九)實行省以下地稅系統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經費垂直管理,考核、任免和管理地級市地方稅務局局長、副局長及相應級別的幹部。
(十)負責全省地稅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
(十壹)承辦省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交辦的其他工作。(壹)取消和調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審批項目。
(二)加強納稅服務體系建設,著力完善納稅服務責任,構建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
(三)加快信息化建設,加強信息管理,優化業務流程,推進稅收管理現代化。
(四)加強以大型企業為重點的稅源監控,不斷提高個性化、專業化服務水平。
(5)強化內部審計職責,強化對稅收執法權力的監督和制約,推進依法行政,加強廉政建設。營業稅
工商所得稅
涉外企業所得稅(深圳、珠海、東莞由當地稅務機關征收)
個人所得稅
資源稅
土地使用稅
投資方向調節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
印花稅
土地增值稅
房屋/財產稅
車船使用稅
其他地方稅
教育附加費
文化事業建設費
其他稅收沒收收入
社會保障基金收入
其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