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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規定

第壹條為了保障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執法檢查,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NPC常委會)組織的對本行政區域內法律、法規和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執行情況的檢查和監督。第三條執法檢查應當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的原則。應當支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正確執法,督促同級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解決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第四條執法檢查應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重點內容。對憲法、法律法規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問題,要加強檢查監督。第五條執法檢查可以與代表視察、議案辦理情況檢查和個案監督相結合。第六條執法檢查應當根據年度計劃進行。執法檢查計劃包括檢查內容、檢查機構、檢查時間和地點、檢查方法和要求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計劃,由主辦單位在每年第壹季度擬定,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批準,印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對其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進行執法檢查的,可以在每年第壹季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提案人報請主任會議批準,列入執法檢查計劃。

未列入執法檢查計劃且確需進行的執法檢查,可由主任會議安排。

執法檢查計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知本級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條執法檢查由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進行。執法檢查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全國人大代表組成,可以邀請有關專家、法律法規實施主管部門和下級人大常委會負責人參加,並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執法檢查組成員和工作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第八條執法檢查可以采用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抽樣調查、實地考察等形式,了解法律法規的實施和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研究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被檢查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執法檢查組的工作,提供真實情況和其他必要的幫助。

執法檢查組不直接處理具體問題。第九條檢查結束後,執法檢查組應當與被檢查單位和有關部門交換意見,並寫出執法檢查報告。第十條執法檢查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屬於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應當報告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條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報告應當向主任會議報告,由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是否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執法檢查報告時,執法檢查組將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口頭或者書面報告。同時,還可以聽取和審議主管機關關於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報告。審議時,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第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就法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詢問。必要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作出有關決議或者發出法律監督函。第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對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報告和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應當書面告知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有關機關應當根據提出的意見改進執法,改進措施應當在兩個月內書面報告人大常委會,改進情況應當在六個月內書面報告人大常委會。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書面報告不滿意的,可以依法向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第十四條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主任會議可以移交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當向主任會議報告,主任會議可以根據情況要求有關機關限期處理,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報告處理結果。必要時,主任會議可以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第十五條對特別嚴重的違法典型案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第十六條對違反法律、法規和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行為,人大常委會可以依照《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十七條新聞媒體應當及時宣傳報道執法檢查活動。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可以舉行執法檢查新聞發布會。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典型違法事件及其處理結果可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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