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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社保繳費有沒有全省聯網

廣東省社保繳費都是全省聯網的,社保繳費只有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繳費才有最低繳費年限規定。

社保繳費比例

養老保險:

1、個人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最低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60%;最高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300%)的8%繳納。

2、單位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2%繳納。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將個人養老賬戶的規模統壹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此前的政策是個人繳費全部和單位繳費的3%計入個人養老賬戶,單位繳納的19%劃轉為社會統籌,而新政策將單位繳費的3%也劃入社會統籌用來解決養老空賬問題。

擴展資料

廣東擬建全省統壹社保信息***享平臺

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下稱草案修改稿)提交審議。相比之前的條例草案稿,此次修改稿新增了人大監督和社會監督的內容。為防止騙保行為,還擬規定建立全省統壹的社保信息***享平臺。

廣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陳偉雄介紹,社會保險基金是老百姓的“養命錢”。2015年年底的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對《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審議,此次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條例二審。

草案修改稿明確了社保征收機構的主要監督職責,擬規定“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對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及如實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草案修改稿還新增規定: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辦事指引等向社會公開。此外,還規定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參保人,通過本單位門戶網站、媒體等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欠繳社會保險費數額較大的用人單位信息。

修訂草案中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由於缺乏信息***享,實際操作中存在喪失社保領取條件後繼續領取社保金的情況,如參保人死亡後,家屬繼續持卡購買藥品、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等。

因此草案修改稿新增了“社保信息***享平臺”的內容,擬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會保險行政、財政、公安、民政、衛生計生、稅務、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銀行、郵政、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建立全省統壹的社會保險信息***享平臺,實現信息***享與互通,有關部門、機構應當將本單位管理或者產生的社會保險相關信息數據實時接入社會保險信息***享平臺。”

人民網-廣東擬建全省統壹社保信息***享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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