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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和國就業促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擴大就業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制定促進就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全省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推動全省促進就業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促進就業工作的需要,建立相應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本行政區域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成立由專家、企業和勞動者代表組成的就業政策咨詢委員會,為政府制定就業政策和促進就業具體措施提供咨詢。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各種措施創造就業條件,促進充分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促進就業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工會、***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促進就業工作,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財政政策、產業政策與就業政策的協調配合,在實施宏觀經濟調控、經濟結構調整以及安排主要產業布局和重大項目時,綜合考慮對就業的影響。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政府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對就業的帶動作用,積極增加就業崗位。政府投資可行性報告和重大建設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含就業崗位變動、人力資源配置等內容。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應當審核項目對就業的影響。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於促進就業工作。

就業專項資金按規定用於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鑒定、創業培訓、特定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險等的補貼,創業資助,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以及扶持公***就業服務等。第九條 在確保各項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的基礎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提取壹定比例的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促進就業和穩定就業。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實施區域就業協調發展戰略,促進不同地區就業水平、公***就業服務能力、就業扶持政策等方面均衡發展。

省人民政府對就業壓力大、財力較弱地區的促進就業工作給予必要的扶持和幫助。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創業扶持政策,建立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持續補充機制,鼓勵和扶持勞動者自主創業和自謀職業,為創業人員提供政策咨詢、創業培訓、項目開發、開業指導、小額貸款等服務和扶持。

本省戶籍勞動者自主創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以按照規定向金融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壹定期限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

對本省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的,按規定給予創業資助。第十二條 鼓勵金融機構改進金融服務,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保護和提高中小企業吸納就業的能力。第十三條 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各類經營性市場、商鋪,應當預留壹定比例的攤位優先租賃給就業困難人員和其他登記失業人員經營,按照規定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並按照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的標準減收租賃費、管理費。第十四條 對用人單位招用本省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壹年以上勞動合同並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並按照實際招用人數給予崗位補貼。

本省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者靈活就業,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辦理就業登記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第十五條 對社會職業中介機構為就業困難人員、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和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本省戶籍農村勞動者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的,按照規定給予職業介紹補貼。第十六條 對就業困難人員、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和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本省戶籍農村勞動者,按照規定給予職業培訓或者創業培訓補貼,其中就業困難人員、農村勞動者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規定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采用《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方式,確定為前款規定勞動者提供培訓服務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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