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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處理辦法

第壹條為及時有效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保護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進壹步優化我省投資環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的受理和處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是指依法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中外投資者(以下簡稱投訴人),認為政府部門或其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企業設立、生產、經營、終止過程中損害其權益,向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處理部門(以下簡稱投訴處理部門)反映問題,要求協調解決的行為。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處理應堅持有理、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則。第五條省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處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外商投資企業較多的縣(區)人民政府和經濟園區管委會負責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的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的處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稅務、工商、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外商投資企業處理投訴。第六條各級投訴處理部門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壹)受理信訪人和上級機關交辦、轉辦、督辦的信訪事項;

(2)定期召集相關部門研究外商投訴處理工作,協調相關部門處理重大投訴;

(三)向上級機關報告外商投訴的重大問題,向有關單位通報投訴情況和投訴處理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開展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處理培訓;

(五)負責本地區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的統計和分析;

(六)指導本行政區域內下級投訴處理機構的工作,對影響較大的投訴進行督辦。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第八條投訴人應當向投訴發生地的投訴處理部門投訴。投訴發生地沒有投訴處理部門的,投訴人可以向上壹級行政區域的投訴處理部門或者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投訴。投訴處理部門認為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範圍的,應當報請上級投訴處理部門受理。第九條投訴人可以通過面談、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投訴。

各投訴處理部門應公開受理投訴的渠道和方式。接到投訴後,應當及時核實並依法處理。第十條受理投訴的條件:

(壹)有投訴人的身份證明;

(二)有明確的投訴對象;

(三)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

(4)屬於投訴處理部門的受理範圍。

如果投訴材料是用外文書寫的,需要中文翻譯件。

投訴人委托他人投訴的,應當提供投訴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第十壹條下列投訴不予受理:

匿名投訴;

(二)投訴事項已經進入或者完成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的;

(三)投訴人對法律、法規或政策的有關規定和行政程序有誤解或異議的;

(四)其他投訴處理部門已經受理或處理終結。第十二條投訴處理部門收到投訴人的投訴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以書面或者其他適當方式告知投訴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約談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訴處理部門應當當場告知投訴人,說明理由並記錄在案。第十三條投訴人對投訴處理部門不予受理有異議的,可以向上壹級投訴處理部門反映。上壹級投訴處理部門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通知投訴處理部門受理。第十四條投訴處理方式:

(壹)由投訴處理部門直接處理的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意見並答復投訴人。

(2)對於投訴處理部門轉交有關部門和單位處理的投訴,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和意見書面回復投訴處理部門,投訴處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回復後3個工作日內回復投訴人。

(三)多個投訴人就同壹事項投訴同壹單位的,可以合並投訴。對涉及部門多、情況復雜的投訴,處理期限可延長30個工作日。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投訴處理工作暫停:

(壹)投訴人提供新的證明材料或者有其他理由,請求中止的;

(二)投訴處理部門要求投訴人補充對處理意見有影響的證明材料,投訴人不能提供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暫停期不包括在處理時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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