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屋用於其他用途的治安管理活動適用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和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務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資源整合、互聯互通的原則,推進租賃房屋治安管理信息化,實現政府職能部門間的信息***享。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便民原則,根據實際情況集中辦理租賃房屋相關業務。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租賃房屋集中的地區統籌規劃、建設公***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加強對公***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及其信息資料的管理,維護公***安全。第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務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租賃房屋信息管理網絡系統,采集、查核租賃房屋信息;
(二)建立健全租賃房屋信息登記制度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治安狀況通報制度和租賃房屋治安違法行為舉報制度;
(四)指導出租人和承租人做好安全防範措施,督促其依法報送租賃房屋信息;
(五)指導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開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服務工作,培訓機構工作人員;
(六)其他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服務工作。
住房管理、人口和計劃生育、稅務、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服務工作。第六條 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受公安機關委托,開展租賃房屋信息采集、登記等治安管理服務的日常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服務工作。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等管理部門舉報或者投訴。
對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服務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表彰、獎勵。第八條 租賃房屋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報送租賃房屋信息。
出租人應當自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未簽訂合同的,出租人應當自承租人入住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承租人變更或者房屋停止租賃的,出租人應當自承租人變更之日起或者自停止租賃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轉租房屋給他人的,承租人應當自房屋轉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
通過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租賃房屋的,由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租賃房屋的,應當書面明確租賃房屋信息報送人;未明確的,由代理人報送。第九條 租賃房屋的,應當報送出租人、承租人的下列租賃房屋信息:
(壹)姓名;
(二)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
(三)聯系方式;
(四)租賃房屋地址。
報送租賃房屋信息的,可以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報送,也可以通過電話、傳真、網絡、短信等方式報送。第十條 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對收到的租賃房屋信息,應當及時登記、錄入租賃房屋信息管理網絡系統。
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應當為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報送租賃房屋信息提供便利,簡化辦事程序,在租賃房屋集中地區、辦事窗口、網站等公布報送租賃房屋信息的流程、方式、材料目錄。
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辦理租賃房屋信息登記不得收取費用。第十壹條 公安機關、有關管理部門和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服務工作中獲悉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用於法定職責以外的用途。
房地產中介等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獲悉的租賃房屋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有關管理部門和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應當對租賃房屋集中地區進行日常巡查,定期走訪並進行治安安全檢查,及時通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做好治安防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