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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優惠——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統壹實行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

政策文件: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

(壹)查賬征收企業。上壹納稅年度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1.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按照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預繳時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業。上壹納稅年度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定額征收企業。根據減半征稅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依照原辦法征收。

(四)上壹納稅年度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條件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預計本年度符合條件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文件: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執行時間: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府性基金優惠——

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

2、根據《關於落實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通知》(粵殘聯201529號),為進壹步扶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符合以下條件可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1)自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起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小型微型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在職職工總數的1.5%,且在職職工總數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免征36個月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2)2015年1月1日前起登記註冊的小型微型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在職職工總數的1.5%,在職職工總數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且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未滿36個月的,免征不足月份的殘疾人就業保險金。

3、根據《財政部關於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自2017年4月1日起,擴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範圍。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範圍,由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在職職工總數20人(含)以下小微企業,調整為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調整免征範圍後,工商註冊登記未滿3年、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可在剩余時期內按規定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印花稅優惠——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4〕78號)的規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的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上述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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