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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以結轉幾年

目前沒有年限限制。 我國法律僅規定了對於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以在以後的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但是並未規定具體的結轉年限,具體可以當當地稅務局咨詢。

職工教育經費和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都是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的。當年超過扣除限額部分可以結轉以後納稅年度結轉。稅法規定,納稅人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15%,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不需要做分錄,只是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超過標準的部分要調增當年的應納稅所得稅,然後超過標準部分登記備查,在下壹年度的所得稅匯算中可以相應調減下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即本年度超過標準的廣告費可以結轉下年繼續扣除。政策支持: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不需要做分錄,只是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超過標準的部分要調增當年的應納稅所得稅,然後超過標準部分登記備查,在下壹年度的所得稅匯算中可以相應調減下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即本年度超過標準的廣告費可以結轉下年繼續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壹)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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