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教育經費和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都是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的。當年超過扣除限額部分可以結轉以後納稅年度結轉。稅法規定,納稅人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15%,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不需要做分錄,只是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超過標準的部分要調增當年的應納稅所得稅,然後超過標準部分登記備查,在下壹年度的所得稅匯算中可以相應調減下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即本年度超過標準的廣告費可以結轉下年繼續扣除。政策支持: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不需要做分錄,只是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超過標準的部分要調增當年的應納稅所得稅,然後超過標準部分登記備查,在下壹年度的所得稅匯算中可以相應調減下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即本年度超過標準的廣告費可以結轉下年繼續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壹)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