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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公司稅務註意事項

法律主觀:

內地甲 公司 的老總最近感到煩惱,因為公司財務負責人告訴他,公司2005年實現利潤雖比上年有較大的增長,但公司的凈利潤不多,原因是公司發生的業務宣傳費超過了稅前扣除比例,需 納稅 調增500萬元,按照公司適用的 企業所得稅 率33%計算要多繳165萬元企業所得稅;並且財務負責人還告訴他,為了避免發生這類情況,在編制2006年財務預算時,要嚴控此類費用。“酒香也怕巷子深”。該老總認為甲公司作為壹家成長性較好的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只有不斷通過有效的廣告宣傳來開拓新市場、鞏固已有市場和樹立企業良好的形象。面臨廣告宣傳投入存在要多繳稅的困惑,他很想知道到底該怎麽辦?經朋友介紹,他向當地壹家稅務師事務所的註冊稅務師咨詢。 受托的註冊稅務師在詳細了解甲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後認為:甲公司近幾年來每年發生的符合稅前扣除條件的廣告費均遠低於2%的扣除比例,即使加上業務宣傳費也不會超過該比例。公司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超過扣除比例,主要是因為公司的產品有相當壹部分是面向廣大的農村市場。公司在許多縣城和鄉鎮做了許多促銷活動,而縣城具有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較少,很多廣告宣傳費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只能在業務宣傳費用中開支。另外獲悉,公司原本也想通過 市區 壹些具有資質的廣告公司去開展工作,但由於費用較高,投入較大因而放棄這壹想法。鑒於這種情況,註冊稅務師建議甲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合資設立壹家廣告公司,甲公司占廣告公司95%股份,這樣壹來,既可解決公司的部分廣告費用列支問題,又可利用公司營銷人才優勢和客戶渠道,對外承接業務,並使公司銀行賬上閑置的資金得以盤活增值。 該註冊稅務師提供的方案主要內容為: 1.甲公司大部分廣告宣傳均可委托廣告公司進行。甲公司因超過扣除比例後的100元業務宣傳費用不能在稅前扣除要進行納稅調整,最終將影響公司凈利潤100元。 而設立廣告公司後,甲公司直接和間接全部控股廣告公司,可將公司與廣告公司視為壹個整體來分析。通過廣告公司的運作,部分宣傳費用符合條件可以廣告費名義在稅前扣除。對廣告公司來講,廣告費要按5%的稅率繳營業稅100×5%=5(元),相應的 城建稅 和 教育 費附加5×(7%+3%)=0.5(元)(城建稅率7%,教育費附加為3%),按3%比例繳文化建設事業附加費100×3%=3(元)(暫不考慮其他稅費)。該100元廣告費對廣告公司凈利潤的影響只有(5+0.5+3)×(1-33%)=5.7(元);而對甲公司凈利潤的影響為100×(1-33%)=67(元),合計為72.7元。這個結果,較不設立廣告公司方式多獲凈利潤100-72.7=27.3(元),比率為27.3÷100=27.3%. 至於壹些廣告宣傳品,因視同銷售要繳 增值稅 ,註冊稅務師建議由甲公司直接購買,避免因廣告公司購買後不能抵扣增值稅而增加成本(廣告公司難以達到 壹般納稅人 資格)。 據測算,公司2006年有400萬元業務宣傳費通過轉換為廣告費而避免納稅調增,因此可比不設廣告公司多獲凈利潤400×27.3%=109.2(萬元)。 2.廣告公司成立時間的籌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1994〕00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通知》( 國稅 發〔1994〕132號)的規定,對新辦的獨立的從事信息業(含廣告業)的企業,自開業之日起,第壹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廣告公司可按照《稅收減免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請免稅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辦企業減免稅執行期限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復》(國稅函〔2003〕 123 9號)的規定,對部分予以定期減免稅的企業,如為年度中間開業,當年實際生產經營期不足6個月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選擇就當年所得繳納所得稅,其減征、免征所得稅的執行期限,可推延至下壹年度計算。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的執行口徑統壹為納稅人取得 營業執照 上標明的設立日期。因籌劃設立廣告公司需壹定時間,前期操作需壹定過渡期,可考慮廣告公司選擇在下半年登記開業,據此公司在當年正常納稅,而從下壹年開始免稅。 至於甲公司從廣告公司分回的投資收益要不要補稅的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 股權投資 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的規定,企業通過 股權 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後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 公積金 中分配取得股息、紅利性質的投資收益,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後,並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廣告公司與甲公司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率均為33%,所以不管是免稅期間還是正常納稅期間分回的投資收益均不需要補稅。如廣告公司被批準兩年免稅,獲利潤100萬元,則可少繳所得稅33萬元。 不過甲公司與廣告公司屬關聯企業交易,廣告宣傳費的定價要合理,避免被稅務局作關聯企業交易調整。 以上只是壹些籌劃的思路,情況相似企業,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具體籌劃。在具體對廣告公司的設立及運作時,如能合法地享受 稅收優惠 政策、合理地利用稅收政策,有效地做好籌劃,則可最優地為公司獲取利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法》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法》第四條 印花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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