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廣告公司提供策劃、廣告等服務的同時,還自行設計、印刷企業介紹和廣告冊,這種情況下就發生了廣告業、印刷勞務和銷售印刷品三種應稅行為;
2、廣告公司提供策劃、廣告等服務,並負責設計企業介紹和廣告冊,再委托專業印刷企業印刷後交付給企業,這種情況下,廣告公司就發生了廣告業和銷售印刷品兩種應稅行為;
3、廣告公司只是負責策劃、設計企業介紹和廣告冊,然後由企業自行聯系印刷企業印刷,那麽廣告公司就只發生了廣告勞務。
上述應稅行為中,印刷和銷售印刷品(實質上與銷售壹般貨物無異)都是增值稅應稅行為。當然,各稅稅基不同,且要看合同具體約定情況。因此,廣告公司與企業簽訂的協議如何約定就很重要。
1、如果協議中對各項勞務和印刷的宣傳資料分別計價,那麽應該記征和增值稅。當然,稅務機關也可能要求按混合銷售征稅。
2、如果協議中沒有分別計價,那麽應該統壹按混合銷售對待。
3、至於應混合征收增值稅還,要視具體業務情況而定。按《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壹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但稅法同時規定,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於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所以,建議妳單位就此問題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