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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個獨企業返稅政策及優惠政策解讀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壹個自然人投資,全部資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或者家庭)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不管是從創業者或高收入人群降低稅負壓力看,還是從大企業節稅角度看,個人獨資企業都有很大的節稅優勢。若能利用地方或園區的稅收優惠政策,享受所得稅核定征收,這對企業來說將會節省很大壹筆費用。那麽廣西個獨企業返稅政策及優惠政策有哪些相關政策呢,本文為妳解讀。

1、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於公務通訊補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本公告第壹條廢止。

2、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第4號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於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本法規自3月1日起第三條條款廢止。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現就我區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明確如下:

[條款廢止]壹、關於通訊費補貼稅前扣除標準的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我區企業員工通訊費補貼稅前扣除標準為每人每月360元。

二、關於個人受贈取得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個人受贈取得除房屋以外的其他財產時,暫不征收受贈人的個人所得稅,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關於以體力勞動為特征的應稅行為代開發票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在個人申請代開發票時,對以體力勞動為特征的應稅行為,如建築、安裝、搬運、裝卸等等,可以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隨征個人所得稅。

四、關於企業購買車輛並將車輛所有權辦到股東個人名下,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如何確定合理扣除部分所得的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64號)的規定,各設區的市稅務機關可結合實際情況,按照最高不超過20%的扣除率扣除部分所得。

五、關於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跨年度借款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在借款歸還後是否退還稅款的問題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的規定,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跨年度借款征收的個人所得稅,雖然借款在征稅後已歸還,但該行為的納稅義務已經發生,已征收的稅款不予退還。

六、關於營林工程個人所得稅征收問題

在營林過程中,對從事林木種植、養護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體經營者或者個人,其林木種植、養護收入按有關規定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因雇傭關系從事林木種植、養護的個人,其取得的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或勞務報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林地使用權租賃和林木經營權轉讓收入,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七、關於個人因國家建設需要被征用住房而取得的補償費收入是否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對個人因建設需要被國家征用住房而取得的補償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八、關於海產養殖和出租蝦塘取得的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

(壹)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個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以下簡稱“四業”),個人或其投資者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對個人出租蝦塘取得的所得應按財產租賃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九、關於個人轉讓房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壹)個人轉讓房產取得的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以房產轉讓收入減除房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產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按照房產轉讓收入和規定的征收率計算個人所得稅,即應納稅額=房產轉讓收入×征收率。征收率由各設區的市稅務機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房產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

(二)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壹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十、關於住房制度改革住房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壹)我區各市、縣(市、區)城鎮範圍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關於進壹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實施辦法的通知》(桂政發[1998]63號)、《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對我區住房補貼方案進行部分調整的通知》(桂政發[2001]94號)規定的住房補貼標準和發放對象向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區直各單位、中央駐邕機構按照自治區直屬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自治區財政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直屬單位住房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區直房委會字[2004]1號)規定的住房補貼標準和發放對象向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余住房補貼收入及超過規定的住房補貼標準和發放對象發放的住房補貼,壹律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上述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住房補貼,采用按月發放方式發放的必須由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按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否則不予免征個人所得稅。

十壹、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現對《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政策解讀如下。

壹、公告出臺背景

根據******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中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的要求,原來以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名義發布的《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若幹稅收政策和征管問題解答的通知》(桂地稅發〔2002〕265號)、《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住房交易稅收征收管理的通告>的通知》(桂地稅發〔2005〕136號)、《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住房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桂地稅發〔2006〕122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營林工程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桂地稅發〔2006〕290號)、《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進壹步明確涉農勞務稅收問題的通知》(桂地稅發〔2008〕99號)、《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若幹所得稅稅收政策管理問題的通知》(桂地稅發〔2010〕19號)相應廢止,相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由本公告進行明確。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解讀

(壹)關於通訊費補貼稅前扣除標準的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的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我區企業員工通訊費補貼稅前扣除標準經請示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為每人每月360元,在原《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若幹所得稅稅收政策管理問題的通知》(桂地稅發〔2010〕19號)已經明確,此次公告仍沿用該標準。

(二)關於個人受贈取得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三條規定:“除本通知第壹條規定情形以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壹項“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必須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才能征稅,因此,公告明確個人受贈取得除房屋以外的其他財產時,暫不征收受贈人的個人所得稅,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關於以體力勞動為特征的應稅行為代開發票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包括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對以建築、安裝、搬運、裝卸等體力勞動為特征的零散納稅人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此類應稅行為具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性質,為減輕此類納稅人稅收負擔,可以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隨征個人所得稅。

(四)關於企業購買車輛並將車輛所有權辦到股東個人名下,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如何確定合理扣除部分所得的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64號)第壹條的規定,企業購買車輛並將車輛所有權辦到股東個人名下,其實質為企業對股東進行了紅利性質的實物分配,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考慮到該股東個人名下的車輛同時也為企業經營使用的實際情況,允許合理減除部分所得;減除的具體數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車輛的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

因此,考慮到我區的實際情況,為統壹標準,各設區的市稅務機關可按照最高不超過20%的扣除率扣除部分所得。

(五)關於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跨年度借款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在借款歸還後是否退還稅款的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的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的規定,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對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有關借款征收個人所得稅後,雖然已還款,但該行為的納稅義務已經發生,已征收的稅款不予退還。

(六)關於營林工程個人所得稅征收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第壹條的規定,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後,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範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取得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10〕96號)第壹條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以下簡稱“四業”),其投資者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公告明確,在營林過程中,對從事林木種植、養護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體經營者或者個人,其林木種植、養護收入按有關規定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因雇傭關系從事林木種植、養護的個人,其取得的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或勞務報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林地使用權租賃和林木經營權轉讓收入,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七)關於個人因國家建設需要被征用住房而取得的補償費收入是否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補償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428號)的規定,按照城市發展規劃,在舊城改造過程中,個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賠償費,屬補償性質的收入,無論是現金還是實物(房屋),均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第五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公告明確,對個人因建設需要被國家征用住房而取得的補償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八)關於海產養殖和出租蝦塘取得的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第壹條的規定,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後,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範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取得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10〕96號)第壹條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以下簡稱“四業”),其投資者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個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以下簡稱“四業”),個人或其投資者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出租蝦塘取得的所得應按財產租賃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九)關於個人轉讓房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第二條規定,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壹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六)項規定,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並且是唯壹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個人轉讓房產取得的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以房產轉讓收入減除房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產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根據房產轉讓收入按規定的征收率計算個人所得稅,即應納稅額=房產轉讓收入×征收率。征收率由各設區的市稅務機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房產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壹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十)關於住房制度改革住房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為進壹步深化我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自治區人民政府下發了《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關於進壹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實施辦法的通知》(桂政發〔1998〕63號)、《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對我區住房補貼方案進行部分調整的通知》(桂政發〔2001〕94號),壹些地方的人民政府根據上述兩個文件制定了住房補貼相關規定(辦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壹條第(七)項的規定,對個人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為了減輕我區個人因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住房負擔,促進我區小康社會的全面建設,公告明確:

(壹)我區各市、縣(市、區)城鎮範圍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上述兩個文件規定的住房補貼標準和發放對象向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區直各單位、中央駐邕機構按照自治區直屬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自治區財政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直屬單位住房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區直房委會字〔2004〕1號)規定的住房補貼標準和發放對象向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余住房補貼收入及超過規定的住房補貼標準和發放對象發放的住房補貼,壹律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上述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住房補貼,采用按月發放方式發放的必須由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按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否則不予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關於公告的施行日期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要求,公告的施行日期為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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