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5000-20000元;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廣西個體戶核定征收的標準條件
壹、適用範圍
本公告適用於稅務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管理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
二、定額執行期
定期定額戶定額執行期可跨年度,但最長不得超過壹年;臨時性、季節性經營的定期定額戶定額執行期按實際生產、經營期確定,可為季(月)、半年。
三、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幅度的申報定期定額戶當期(指納稅期,下同)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20%且需繳納稅款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按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申報繳納稅款。
四、分月(季)匯總申報
定期定額戶分月(季)匯總申報期限為定額執行期結束後90日內。
定期定額戶定額執行期內所有月(季)實際經營額、所得額不超過定額的,取消分月(季)匯總申報。
定期定額戶定額執行期內所有月(季)實際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的,應當將該期每月(季)實際發生經營額、所得額向稅務機關進行分月(季)匯總申報。定期定額戶分月(季)匯總申報額超過定額又低於定額20%(含20%)且需要繳納稅款的,按照申報額所應繳納的稅款減去已繳納稅款的差額補繳稅款;分月(季)匯總申報額超過定額20%且需要繳納稅款的,補繳稅款及相應的滯納金。
五、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
定期定額戶的實際經營額、所得額連續三個月超過或低於稅務機關核定定額20%的,應當提請主管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
六、稅務機關依職權重新核定定額
稅務機關發現定期定額戶的實際經營額、所得額連續三個月超過稅務機關核定定額20%且未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重新核定定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重新核定其定額,追繳稅款和加收滯納金,並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七、簡化稅款征收方式
定期定額戶在納稅期限內通過財稅庫銀電子繳稅系統批量扣稅,委托銀行扣繳核定稅款,采用自助辦稅終端機或網上稅務局自行繳納稅款的,當期可不辦理申報手續,實行以繳代報。
八、典型調查
典型調查戶數應當不低於該行業或區域定期定額戶總戶數的5%。
九、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