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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費以後幾年可以抵扣嗎?

壹是區分新舊規定,把握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的扣除標準。新法提高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扣除標準,減少分類。《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的,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新法統壹了廣告費扣除標準,改變了過去各類企業的廣告費扣除比例。此外,財稅[2009]72號補充規定(1)允許化妝品制造、藥品制造、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二)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稅[2009]72號執行期限為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08年6月65438+2月31日2010日。

舊法廣告費扣除標準低。除了壹般規定之外,還細分為六類行業。關於廣告費的基本規定是,納稅人每年通過媒體發布廣告發生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廣告費,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以無限期結轉以後納稅年度。以下特殊情況需要註意:

(1)食品(含保健品、飲料)、日用化學品、家用電器、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家具建材商城、服裝生產企業,扣除比例為8%。

(二)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等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自註冊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可據實扣除其廣告費用。超過5年的,扣除8%。

(3)糧食白酒廣告費不得稅前扣除。

(4)電信企業實際發生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可按主營業務收入的8.5%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五)金融企業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和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按照1998年12月21日第101號文件的原則執行。國稅函[2003]1147號。

(6)醫藥企業扣除標準為25%。

(七)總機構集中支付廣告費扣除限額的計算方法:以經批準的匯總(匯總)納稅成員企業匯總的銷售(業務)收入為基礎,按照規定標準計算的廣告費扣除限額,減去匯總納稅成員企業按照規定標準實際扣除的廣告費,余額作為總機構集中支付的廣告費扣除限額。

(八)納稅人因行業等特殊原因確需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二是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扣除標準合並,不再執行兩個比例。

舊法中廣告費2%和業務推廣費5‰有不同的扣除標準。對廣告費的基本規定是:納稅人全年通過媒體發生的廣告費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以據實扣除;在業務推廣費用方面,規定納稅人在每個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推廣費用(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費用),可以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的範圍內據實扣除。超過5‰的部分,當年不予扣除。也不能在以後的年份扣除。

新法將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合二為壹,實行統壹標準。新企業所得稅法打破了原來不同行業、不同經濟性質企業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稅前扣除政策不統壹的局面,規定企業在每個納稅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應當合並計算。這壹政策的調整,使得除特殊行業外,不同企業之間的競爭環境更加公平,在稅收征管上更容易操作。

三是明確廣告費和贊助費(非廣告費)的扣除條件。

廣告費用不同於贊助費用扣除政策。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廣告費用,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廣告費是否符合形式要求《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廣告由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

(2)費用已經實際支付。並已取得相應的發票;

(3)通過某些媒體傳播。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所稱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贊助費用,是指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費用。

四是找準基數,準確計算扣除額。

企業所得稅法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的計算基數是銷售(營業)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進壹步明確,根據附表壹利潤表的說明,本表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為第2號+65438+。以本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礎。第2行“營業總收入”:金額為本表第3+8行。那等於“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第3-7行“主營業務收入”:核算納稅人的主營業務收入,按照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對於主要從事對外投資的納稅人,其投資收入為主營業務收入。第8行至12行:根據會計核算中“其他業務收入”的具體業務性質填寫。13至16行:填寫“視同銷售收入”。視同銷售是指銷售商品、轉讓財產或提供勞務,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入賬,但在納稅時作為銷售和確認收入入賬。

此外,還要註意戶外廣告位租賃費的稅前扣除。有的公司與公交車、廣告牌等戶外廣告位的業主簽訂租賃協議,用於業務宣傳,交給廣告公司根據宣傳內容制作廣告圖片。這些費用是按經營租賃費扣除還是廣告費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七項規定,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者技能向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本稅目的征收範圍包括:代理、酒店、餐飲、旅遊、倉儲、租賃、廣告及其他服務業。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轉讓給他人使用的業務。廣告業,是指利用圖書、報刊、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海報、櫥窗、霓虹燈、燈箱等形式,為介紹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化體育節目或者公告、聲明等進行宣傳並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從費用的來源和性質來看,壹般經營租賃側重於租賃物本身的直接使用。在廣告位租賃中,租賃物是廣告內容的載體,承租人不直接使用租賃物本身。廣告位租賃費本質上是廣告費,根據廣告宣傳費的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的會計處理

從稅法的規定來看,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有其特殊性。從表面上看,它們是有限的扣除條款。實際上采取的是允許稅前全額扣除的政策,只是扣除時間相應推遲,在未來幾年可以無限逆轉。因此,會計處理不同於其他費用的扣除。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廣告費應作為期間費用計入“銷售費用”科目,全部在稅前列支。期末,借記“本年利潤”科目,作為會計利潤的減項,計入當期損益。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取消了“預提費用”和“待攤費用”兩個科目,廣告費不得預提和待攤。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用和業務推廣費用,允許結轉以後納稅年度扣除。該類費用在發生時按照會計準則計入當期損益,不形成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但其計稅依據可以根據稅法確定。二者的差額屬於《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8-所得稅》規定的暫時性差異。所得稅會計應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並采用壹些新的會計科目,如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應交稅費和所得稅費用等。

2009年,振興醫藥制造有限公司授信金額為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700萬元,非貨幣性資產交換300萬元,非貨幣性資產交換654.38+0萬元,債務重組50萬元,廣告費用及會計940萬元。

(1)2009年廣告費計提基數為3000萬元(2000+700+300):“營業外收入”中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收入654.38+0萬元和債務重組收入50萬元不屬於銷售(營業)收入,故不計入人員基數。

(2)稅前允許的廣告費用數。根據財稅[2009]72號,藥品生產企業廣告費按收入的30%扣除,扣除限額為900萬元(3000×30%),實際為940萬元,產生可扣除暫時性差異40萬元,記入備查簿。

(3)遞延所得稅資產(金額)。廣告費已按會計準則計入當期損益,期末不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如果它們被視為資產,它們的賬面價值為0。根據稅法規定,此類費用稅前列支有壹定的標準限制,當期可稅前扣除900萬元。本期未稅前扣除的40萬元可結轉以後年度,其計稅依據為40萬元。該資產0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40)7元之間存在暫時性差異40萬元,減少企業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扣除暫時性差異,在滿足確認條件時,應確認相關遞延所得稅資產為65438+萬元(40×25%)。

(4)應納所得稅35萬元[(100+40)×25%]。會計處理是:

借:所得稅費用25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廣告費)100000

貸款: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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