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摩托車專項修理是指專門從事車身修理和噴漆,電器設備修理,蓄電池修理,車篷、座墊修理,水箱修理,輪胎修理,更換汽車門窗玻璃,汽車空調器修理等業務。第三條 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由廣州市交通局(下稱市交通局)歸口管理。市屬各區、縣的交通局(科)是該地區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的管理部門,業務上受市交通局領導。第四條 開辦汽車、摩托車維修業的單位和個人,須具備與其經營範圍、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廠房、場地、維修、檢測設備和合格的計量器具;配備壹定數量的技術力量和管理人員,健全的技術標準、工藝規程,必要的資金。具體條件由交通局擬定,報廣州市交通管理委員會批準執行。第五條 申請經營汽車、摩托車維修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按下列程序辦理手續,方準開業。
(壹)持有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如個體開業者居住在城鎮的,應持有當地戶籍和待業證明;居住在農村的,應持有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
(二)市屬企業(含省、外地、部隊駐穗單位或聯營單位)應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請;區、縣屬企業和個體戶應向當地區、縣交通局(科)提出申請,並均應填寫《廣東省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開業申請表》。
(三)各級交通局(科)根據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開業技術條件,生產經營能力及社會需要等情況,確定維修項目,並發給《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技術合格證》(以下稱《技術合格證》)。
(四)持《技術合格證》在三十天內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向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第六條 本辦法頒布前已開業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壹)按本辦法第五條(壹)、(二)項規定重新登記。
(二)符合開業條件的,由各級交通局(科)按審批權限審定維修項目,補發《技術合格證》。
(三)凡不符合開業條件的,應限期在三個月內進行整頓,經整頓合格的,由交通局(科)按審批權限核準其維修項目,可補發《技術合格證》;經整頓仍不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四)經整頓合格補領《技術合格證》的維修者,須持證到原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第七條 變更經營範圍、維修項目、場地或歇業、停業的,均應提前三十天向所屬交通局(科)提出申請,交通局(科)應在十天內提出審核意見,憑審核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歇業、停業手續。第八條 汽車、摩托車維修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局發布的汽車修理技術標準(GB3798~3803—83、GB5336—85),交通部頒布的汽車修理技術標準(JT3101—81)和廣東省交通廳、廣東省標準計量局制定的地方標準。
汽車的安全技術要求按國家標準局發布的GB7258—87和公安部頒布的《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標準》執行。
摩托車維修質量標準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二)凡對汽車、摩托車改裝或改變原車設計、性能的,須報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禁止用維修配件拼裝汽車、摩托車,禁止承修報廢車輛。
(三)承修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須憑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書。
(四)凡經大修或總成大修出廠的汽車、摩托車,必須由專職檢驗人員簽發大修出廠合格證,方準出廠。
省交通廳統壹印制的汽車大修出廠合格證可作為處理修理質量糾紛的依據。
(五)維修者應按國家規定,對經維修出廠的車輛實行保修期制度,在保修期內負責返工、返修的不得另行收費。
(六)在修車輛進行試車,須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路段行駛,並懸掛試車牌照。
(七)每月應向當地交通局(科)報送經營統計表。第九條 經營維修者與用戶因維修質量問題發生爭議,由標準計量部門進行裁決;交通局(科)也可接受委托,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所需費用由責任壹方承擔。